QZH 0005 S-2015 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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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ZH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H 0005S-2015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2015-06-4发布 2015-06-10实施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1Q/ZH 0005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吉兴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盐酸水解、过滤、氢氧化钠中和、过滤、脱醇、调配、检验、喷雾、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1897 食品添加剂 盐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1 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175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SB 10322 pH值测定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2 盐酸应符合GB 1897的规定。3.1.3 氢氧化钠应符合GB 5175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筛选)盐酸水解过滤氢氧化钠中和过滤脱醇调配检验喷雾干燥包装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浅黄色至白色滋味与气味具有相应风味,无异味性 状粉状,无结块杂 质无异物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总氮/(g/100g) 4.0氨基酸态氮/(g/100g) 2.7氯化钠/(g/100g) 45含水量/(g/100g) 8.0pH值 (2%水溶液)4.2-6.5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3-氯-1,2-丙二醇/(mg/kg) 1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目测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鼻嗅其味、尝其口感。6.2 理化检验6.2.1 总氮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钠、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pH值按SB 103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含水量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3-氯-1,2-丙二醇按GB/T 5009.191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7.2.1 以同一次配料,用同一班生产包装完好的统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5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取样 表5抽样方法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样件数1-5件全检6-50件5件51-100件10件101-500件15件501-1000件20件7.2.2 由检验人员自同一批号产品中, 按要求随机抽取足量的样品, 依产品销售包装的大小,感官检验者用2-3袋进行感官检验, 取5袋进行净含量检验; 5袋进行理化检验 ,5袋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氨基酸态氮、水分、氯化钠、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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