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SJ 0002 S-2012 贵州水世界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金海雪山牌薄荷苏打水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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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J 贵州水世界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SJ0002S-2012 金海雪山牌薄荷苏打水饮料2012-01-08 发布 2012-02-30实施贵州水世界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SSJ0002S2012 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由贵州水世界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水世界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本标准由贵州水世界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何庆洪、赵艳丽 Q/SSJ0002S 2012金海雪山牌薄荷苏打水饮料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海雪山牌薄荷苏打水饮料的要求、验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用饮用水为原料、添加适量的食用碳酸氢钠(小苏打)、调味剂食用香精、安塞蜜及天然薄荷脑和防腐剂(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或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经特定工艺加工制成的瓶装薄荷苏打水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T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QB/T1505 食品添加剂 食用香精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31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原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2 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7的规定。3.1.3食用香精应符合QB/T1505的规定。3.1.4 碳酸氢钠应符合GB1887的规定。3.1.5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Q/SSJ0002S2012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项 目要 求色泽及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气味及滋味呈本品特有的气味和微甜薄荷滋味,无异味异嗅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项 目指 标铅(Pb),mg/L0.3总砷(以As计),mg/L0.2铜(Cu),mg/L5.0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 ,g/kg 0.3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或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以对羟基苯甲酸计),g/kg0.25PH值7.0-8.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规定。表 3项 目指 标细菌总数(CFU/mL)10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和酵母菌(CFU/mL)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SSJ0002S20123.7 生产过程要求应符合GB 19304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检验。4.2. 理化指标4.2.1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 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铜 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4.2.4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按GB/T5009.140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PH值 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5.1.2. 抽样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2瓶作检验,2瓶留样备查。5.1.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3.2-3.6的内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亦应进行;A)更换设备或连续停产三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 判定规则5.3.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用该批产品留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Q/SSJ0002S2012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3.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当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用该批产品留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产品采用聚酯(PET)瓶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包装纸箱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晒”、“防潮”的字样或标志;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和总数量。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应离墙地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6.5 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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