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LX 0003 S-2012 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 八宝饭罐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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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2012-03-18实施2012-02-28发布八宝饭罐头Q/NLX 0003S2012Q/NLX 0003S-2012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CS:67.230X:791Q/NLX 0003S2012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作为八宝饭罐头产品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牛来香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方炜、王菲、王萍。4八宝饭罐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八宝饭罐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糯米(或薏苡仁)为主要原料,辅以花生(或莲米)、豆沙、白砂糖(或红糖)、红枣、枸杞、核桃仁、瓜子仁、蜜饯(蜜枣、葡萄干等)等八种或八种以上的原辅料,经清理、蒸煮前处理后,混合拌料、装罐、封口、杀菌、保温(冷却)等工艺制成的八宝饭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 1534 大米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835 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GB 10164 核桃GB/T 21270 食品馅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10782 蜜饯产品通则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NY 5319 无公害食品 瓜子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QB/T 3599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ZBB 31072 莲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八宝饭罐头按风味分为:甜味和咸甜味。4 要求4.1 原辅料4.1.1 糯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4.1.2 豆沙应符合GB/T 21270的规定。4.1.3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5 红枣应符合GB 5835的规定。4.1.6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7 核桃仁应符合GB 10164的规定。4.1.8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9 蜜饯(蜜枣、葡萄干等)应符合GB/T 10782的规定。4.1.10 薏苡仁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1.11 莲米应符合ZBB 31072的规定。4.1.12 瓜子仁等应符合NY 5319的规定。4.1.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八宝饭正常色泽滋味气味具有八宝饭罐头应有的风味,甜(咸)度适中,无异味组织形态呈糯软状,软硬适度,糯米与各种原辅料均匀,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项 目指 标水分/(%) 65.0氯化钠a(以Nacl计)/(%) 4.0总砷(以As计)/(mg/kg) 0.5总汞(Hg)/(mg/kg) 0.02铅(Pb)/(mg/kg) 0.2锡(Sn)/(mg/kg) 200铜(Cu)/(mg/kg) 5.0注:a适用于咸甜味的产品。4.5 净含量单件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7 食品添加剂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及GB 14881的有关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QB/T 3599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氯化钠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锡按GB/T 5009.16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铜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批次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按QB 1006中7.1规定的方法进行。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需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氯化钠、净含量、微生物指标。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34.7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微生物指标除外)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的规定。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7.3.2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7.4 贮存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放。8 保质期产品在符合本标准7.27.4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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