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XF 0002 S-2013 沈阳谷香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荞麦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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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XF J01.012006Q/GXF沈阳谷香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2013-08-30实施2013-08-01发布荞 麦 茶Q/GXF 0002S2013沈阳谷香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1Q/GXF0002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部分安全性指标参照DB11/ 505代用茶卫生要求制定。本标准由沈阳谷香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厚,周恩海、刘丹。本标准于2013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 Q/GXF 0002S2013荞 麦 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荞麦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为原料经选别、热处理(膨化和焙炒)、粉碎和拼配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荞麦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82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荞麦茶是以荞麦为原料,经过选别在一定温度和时间条件下进行热处理,以达到改善荞麦粉层结构并提高香气,增加浸出性和适口性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碎状代茶饮品。14 要求Q/GXF 0002S20134.1 原料要求荞麦: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2 产品要求4.2.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焦黄色或浅焦褐色。组织状态粒状,大小不一,微胀。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不得含非荞麦茶夹杂物。气味无异味。4.2.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8.0总灰分/(g/100g) 8.0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10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24.2.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2000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计数/(cfu/g) 2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2.4 净含量偏差定型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2.5 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相应的规定。4.2.6 真菌毒素限量2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赫曲霉毒素A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Q/GXF 0002S20134.2.7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2.8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2.9 企业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本品在自然光线下,通过感官检查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及气味。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执行。5.2.2 总灰分按GB/T 8306规定执行。5.2.3 亚硫酸盐按GB/T 5009.34规定执行。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5.2.5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执行。5.3.3 霉菌计数按GB 4789.15规定执行。5.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和GB 4789.10规定执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执行。5.5 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要求。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6.1.1 组批同一原料、同一日期、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6.1.2 抽样按GB/T 2828.1抽取满足检验要求数量的产品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样。36.2 检验分类Q/GXF 0002S2013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内容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和包装标签。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正式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来源和主要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d)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6.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凡霉变、虫蛀、有异味或有害物限量指标、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识食品标识按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外包装图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相关规定。7.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和其他有关标准规定。7.3 运输产品在运输中必须保持完好的包装、保持清洁、卫生、防潮、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地方,不得靠近热源和接触潮湿环境,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物品混放。符合上述要求,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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