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XD 0003S-2013 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海参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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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D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D 0003S-2013 海 参 粉2013-08-23发布 2013-09-23实施 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 发 布Q/DXD 0003S-2013前 言 本标准编写规则依据GB/T1.1-2009制定。 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2005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蛋白质指标依据实测值制定。本标准由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大连兴岛海洋生物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姜艳荣 3海 参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经脱水干燥、粉碎、包装工艺制成的海参粉。本产品不添加任何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7 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海参应新鲜、无污染、无腐烂,并应符合GB 2733 、GB 2762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色泽及组织状态褐色或浅褐色均匀粉末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15蛋白质/(g/100 g) 45无机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甲基汞(以Hg计)/(mg/kg) 0.5铬(以Cr计)/(mg/kg) 2.0多氯联苯/(mg/kg) 0.53.4 微生物指标Q/DXD 0003S-2013微生物指标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 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g) 3霉菌(cfu/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14881规定。3.7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通过目测、口尝、鼻嗅方法检查。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4.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方法测定。4.2.3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4.2.5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测定4.2.6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方法测定4.2.7 多氯联苯按GB/T5009.190规定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方法测定。4.3.3 霉菌按GB 4789.15方法测定。4.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4789.7、GB 4789.10规定方法测定。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以同原料、同规格、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 随机抽取6个最小包装作为检验样品。5.2 入库检查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经本公司质量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5.3 检验分类 产品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 出厂检验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 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5.5 型式检验5.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6 判定规则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按本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有任一不合格项,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执行。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规定。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膜袋应符合GB/T28117的规定。大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小袋采用塑料袋,每袋0.8 g,外包装采用板纸盒包装,每盒10袋,净含量8 g,其他规格按用户需要包装。6.3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6.4 贮存 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在清洁、通风、干燥或阴凉库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产品在常温条件下存放,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Q/DXD 0003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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