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12-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巴氏杀菌水牛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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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12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巴氏杀菌水牛乳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2014 - 12 - 30发布2015 - 02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45/0122014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代替DB45/T3902007巴氏杀菌水牛乳。本标准与DB45/T39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理化指标”;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直接引用GB 2761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直接引用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的表示方式。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牛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 曾庆坤、杨炳壮、曾云清、孙宁、林波、李玲、王欢。5巴氏杀菌水牛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巴氏杀菌水牛乳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全脂、部分脱脂、脱脂巴氏杀菌水牛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4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41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酸度的测定GB 541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非脂乳固体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 45/011 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生水牛乳3 术语和定义3.1巴氏杀菌水牛乳以生水牛乳为原料,经全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使用巴氏杀菌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 原料水牛乳应符合DBS 45/01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呈乳白色滋味、气味具有水牛乳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均匀一致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异物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脂肪 /( g/100g)全脂部分脱脂脱脂5.52.54.50.5蛋白质/( g/100g) 3.8非脂乳固体/( g/100g) 9.2酸度/(o) 10184.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4.6.1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4.6.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7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CFU/mL)ncmM菌落总数5250000100000大肠菌群5215表3 微生物限量(续)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CFU/mL)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00 /25mL-沙门氏菌500 /25mL-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 4789.18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3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6.2 理化指标6.2.1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脂肪按GB 5413.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非脂乳固体按GB 5413.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酸度按GB 5413.34规定的方法测定。6.3 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6.4 真菌毒素限量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6.5 农药最大限量按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方法检验。6.6 兽药残留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方法检验。6.7 微生物指标6.7.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7.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7.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定性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7.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方法及数量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7.3 出厂检验7.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4 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正式投产时;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工艺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除4.1原料要求以外的全部要求。7.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微生物检验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即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指标若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8.1 标签和标志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1.3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水牛乳”或“鲜水牛奶”。8.2 包装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8.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3 运输产品运输应使用冷藏车(温度控制在26)。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贮存场地应清洁、卫生、干燥。产品堆码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存放。贮存温度为26。8.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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