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1 日用陶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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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3.1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13.12010日用陶瓷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用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日用陶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盛装食品类产品、烹饪食品类产品、包装食品类产品等与食物相接触的日用陶瓷。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13213.1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其它日用消费日用陶瓷2.2产品种类日用陶瓷是以粘土类及其他天然矿物岩石为原料经加工烧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供日常生活使用的各类陶瓷产品,可分为盛装食品类产品、烹饪食品类产品、包装食品类产品三类。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盛装食品类产品:用于短期盛装食品的陶瓷产品,如盘、碗、碟、杯等。烹饪食品类产品:用于明火或电加热烹饪食品的陶瓷产品,如烹调器、炖锅等。包装食品类产品:用于长期包装食品的产品,如酒瓶、菜坛等。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日用陶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日用陶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60003000且60003000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3532 日用瓷器GB/T 10811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GB/T 10812 玲珑日用瓷器GB/T 10813.1 青瓷器系列标准 日用青瓷器GB/T 10813.4 青瓷器系列标准 食用青瓷包装容器GB/T 10814 建白日用细瓷器GB/T 10815 日用精陶器GB/T 10816 紫砂陶器GB/T 13522 骨质瓷器QB/T 2579 普通陶瓷烹调器QB/T 2580 精细陶瓷烹调器QB/T 1222 普通陶器 缸类QB/T 3732.3 普通陶器 包装坛类GB 12651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GB 8058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GB 14147 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GB/T 3534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GB/T 3298 日用陶瓷器抗热震性测定方法GB/T 3299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GB/T 1871.1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优先抽取与食品接触面有装饰的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0件,从中随机抽取满足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单件产品不少于48件,成套样品按套抽取,数量不少于2套或48件,分成2份,1份为检验样,另1份为备用样。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6.3样品处置6.3.1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封样单上由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分别签字。6.3.2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各种防拆封措施由承检单位自行确定,并告知受检单位。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6.3.3 抽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同时寄送承检单位或请受检单位协助将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同时寄、送往承检单位。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将样品寄、送往承检单位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将规定的寄、送样截止日期告知受检单位。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日用陶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盛装食品类产品”,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盛装食品类产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烹饪食品类产品,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烹饪食品类产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包装食品类产品,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包装食品类产品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吸水率各产品标准推荐性GB/T 32992抗热震性(热稳定性)各产品标准推荐性GB/T 3298QB/T 2579QB/T 25803铅溶出量GB 12651GB 8058GB 14147强制性GB/T 3534GB 80584镉溶出量GB 12651GB 8058GB 14147强制性GB/T 3534GB 80585微波炉安全使用要求GB/T 10815推荐性GB/T 108156洗碗机安全使用要求GB/T 10815推荐性GB/T 108157微波炉适应性GB/T 3532GB/T 10814推荐性GB/T 3532GB/T 108148冰箱到微波炉适应性GB/T 3532GB/T 10814推荐性GB/T 3532GB/T 108149冰箱到烤箱适应性GB/T 3532GB/T 10814推荐性GB/T 3532GB/T 1081410抗热冲击性GB/T 10814推荐性GB/T 1081411磷酸三钙GB/T 13522推荐性GB/T 187112渗漏QB/T 2579QB/T 2580QB/T 3732推荐性QB/T 2579QB/T 2580QB/T 3732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2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3 吸水率项目检验时,采用仲裁法。7.2.4铅溶出量、镉溶出量项目检验后,不合格产品的浸泡溶液应保留。8 判定原则经检验后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情况:9.3.1铅溶出量、镉溶出量项目不合格的不进行复检。9.3.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复检的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213.1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张侃)。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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