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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JSY济南金收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Y 0001S-2015火锅底料2015-09-10发布 2015-09-10实施济南金收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JSY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金收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民杰。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火锅底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鸡油、牛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部分添加麻椒、辣椒、草果、八角、干姜、花椒粉、辣椒粉、橘皮、桂皮、白芷、丁香、白蔻、葱、蒜、沙仁、肉蔻、胡椒、小茴香、香辛料、食用盐、鸡粉调味料、鸡精、味精、豆豉、豆瓣酱、白砂糖、白酒、色拉油、水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乙基麦芽酚、食品用香精,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调制、炒料、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类的火锅底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7 食品中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DB52/ 524 豆豉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鸡油、牛油应符合GB 10146,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2 香辛料、干姜、花椒粉、辣椒粉、胡椒、白蔻、沙仁、肉蔻、葱、麻椒、草果、八角、桂皮、丁香、蒜、小茴香、辣椒应符合GB/T 15691、GB 2762的规定。3.1.3 橘皮、白芷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6 鸡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415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8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9 豆豉应符合DB52/ 52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10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2487的规定。3.1.11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3.1.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13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14 色拉油应符合GB/T 17756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15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1.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辅料预处理配料调制炒料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红褐色滋味与气味香辣味性 状半固态(含油型)杂 质无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68.0酸价(KOH)/(mg/g) 3.0过氧化值/(g/100g) 0.25食盐(以NaCl计)(g/100g) 22.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黄曲霉毒素B1(ug/kg) 5.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 1.0表2 理化指标3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山梨酸钾按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1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食用盐。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T 21302 的规定。7.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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