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D 0001 S-2015 济南班得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预拌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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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BD济南班得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D 0001S-2015调味预拌粉2015-05-26发布 2015-06-08实施济南班得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Q/BD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班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云生、王德美、张勇。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III调味预拌粉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预拌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小麦粉、玉米粉、食用淀粉、大米、糯米其中几种为主要原料,以香辛料调味品、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乙基麦芽酚,经磨粉、配料、按一定比例物理混合、筛分、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原料-调味预拌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354 大米GB 1355 小麦粉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T 5517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463 玉米粉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55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228 淀粉通用技术条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GB 2715的规定。3.1.2 大米、糯米 应符合 GB 1354、GB 2715的规定。3.1.3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GB 2715的规定。3.1.4 食用淀粉应符合SB/T 10228的规定。3.1.5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5461 的规定。3.1.7 白砂糖应符合GB/317 的规定。3.1.8 谷氨酸钠应符合GB 2720、GB/T 8967 的规定。3.1.9 食品添加剂3.1.9.1 复合膨松剂应符合GB 25591标准的规定。3.1.9.2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2487标准的规定。3.2 生产工艺磨粉配料混合筛分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 状粉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 14.5酸度/(碱液ml/10g粮食) 8.0总砷(以As计),mg/ 0.5铅(以Pb计),mg/ 1.0黄曲霉毒素B1,g/ 5.0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取试样适量,平摊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酸度按GB/T 55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样2千克,等量分成检验试样和备检样。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度。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储存8.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聚丙烯薄膜材料,应符合GB 9687、GB 9688的规定;外包装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瓦楞纸箱;外包装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时,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8.4 贮存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8.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9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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