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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YS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1YS 0002S-2015 苏打水饮料2015-04-23发布 2015-05-10实施 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6 Q/01YS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燕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立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苏打水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苏打水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是以生活饮用水及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乙酰磺胺酸钾,经处理、杀菌的生活饮用水、调配、精密过滤、灌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苏打水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的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91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碳酸氢钠 应符合GB 1887的规定。3.1.2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5749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配料 辅料溶解过滤 瓶、盖消毒 水处理杀菌调配精密过滤无菌灌装灯检喷码包装检验装箱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清澈透明滋味与气味味甜,无异味性 状均匀一致的透明液体,无沉淀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pH值 7.0-8.5碳酸氢钠(以Na计)/(mg/100ml) 2.0-14总砷(As)/(mg/L) 0.2铅(Pb)/(mg/L) 0.05乙酰磺胺酸钾/(g/L) 0.3溴酸盐/(mg/L) 0.0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0霉菌/(cfu/ml) 10酵母菌/(cfu/ml) 10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或/25 mL表示)nc m M 沙门氏菌5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51 100CFU/g(ml) 1000CFU/g(ml)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从样品中取出1瓶,将本品倒入烧杯中,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性状及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应符合表1的规定。6.2 理化检验6.2.1 pH值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碳酸氢钠按GB/T 5009.91规定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乙酰磺胺酸钾按GB/T 5009.140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溴酸盐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第二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300箱以下,随机抽取8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10瓶用于检验,其余6瓶留样备查。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化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应符合QB/T 2357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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