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QS 0002S—2012 即食海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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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T 0022007+.,m r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2012-03-20实施2012-02-10发布即食海菜 Q/YQS 0002S2012Q/YQS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Q/YQS 0002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营口居多海蜇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先志。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YQS 0002S2012即 食 海 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为主要原料,经脱盐水洗、切丝、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即食海菜(内配调料包)。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SC/T 3211 盐渍裙带菜SC/T 3212 盐渍海带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1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Q/YQS 0002S20123.1.2 原料:应来源于无明显污染的海域,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污染的现象,应符合SC/T 3211、SC/T 3212的规定。3.1.3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淡褐色呈褐绿色气 味具有天然海菜气味,无异味滋 味味道鲜美,香滑、爽脆及相应配料的滋味组织形态柔软条状、块状、片状,无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96食盐(不含调料包,以NaCl计)/%5.0无机砷(以As计)/(mg/kg)1.5铅(以Pb计)/(mg/kg)1.0甲基汞(以Hg计)/(mg/kg)0.5多氯联苯/(mg/kg)2.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2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YQS 0002S2012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用目测、口尝、嗅觉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无机砷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按千分之一抽取,但每批不应少于10袋。5.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3a) 产品定型投产时;Q/YQS 0002S2012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6.3 运输运输时小心、轻放、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产品的贮存温度025在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4Q/YQS 0002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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