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SP 0005 S-2014 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植物)调和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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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XSP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SP 0005S-2014 代替Q/XSP 0005S-2012食用(植物)调和油2014-12-20发布 2015-01-14实施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7Q/XSP 0005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XSP 0005S-2012食用(植物)调和油。本标准与Q/XSP 0005S-2012食用(植物)调和油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淑华、赵严、刘红玉、卜令凯。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食用(植物)调和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由两种以上(含两种)的成品食用植物油按一定的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534 花生油GB 1535 大豆油GB 1536 菜籽油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33 芝麻油GB/T 8235 亚麻籽油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 10464 葵花籽油GB 11765 油茶籽油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5680 棕榈油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19111 玉米油GB 19112 米糠油GB/T 22327 核桃油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T 22465 红花籽油GB/T 22478 葡萄籽油GB/T 22479 花椒籽油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食用(植物)调和油由两种以上(含两种)的成品植物油按比例调配制成符合人们食用需要的油脂。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玉米油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4.1.2 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4.1.3 花生油应符合GB 1534的规定。4.1.4 葵花籽油应符合GB 10464的规定。4.1.5 菜籽油应符合GB 1536的规定。4.1.6 橄榄油应符合GB 23347的规定。4.1.7 核桃油应符合GB/T 22327的规定。4.1.8 米糠油应符合GB 19112的规定。4.1.9 亚麻籽油应符合GB/T 8235的规定。4.1.10 棕榈油应符合GB 15680的规定。4.1.11 芝麻油应符合GB 8233的规定。4.1.12 红花籽油应符合GB/T 22465的规定。4.1.13 油茶籽油 应符合GB 11765的规定。4.1.14 葡萄籽油应符合GB/T 22478的规定。4.1.15 花椒籽油应符合GB/T 2247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调配混匀充氮灌装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气味、滋味气味、口感正常透明度澄清,透明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色 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红5.0 黄40水分及挥发物/(g/100g) 0.10杂质/(g/100g) 0.10酸值(KOH)/(mg/g) 1.0过氧化值/(mmol/kg) 6.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铅(以Pb计)/(mg/kg) 0.1总砷(以As计)/(mg/kg) 0.1黄曲霉毒素B1/(g/kg) 10苯并(a)芘/(g/kg) 10农药残留按 GB 2763执行备注: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检验6.2.1 色泽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杂质按GB/T 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酸值按GB/T 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溶剂残留量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6.2.10 苯并(a)芘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天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按GB/T 5524规定的方法进行。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气味、滋味、透明度、色泽、水分及挥发物、杂质、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为PET材料,应符合GB 13113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及避光处。8.4.2 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8.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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