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X 0001 S-2012 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 奢香代用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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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X 0001S2012 奢 香 代 用 茶20120320发布 20120320实施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Q/SX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贵州奢香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长海。 Q/SX 0001S2012奢香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奢香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经选料、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和果(实)根茎类代用茶。亦适用于将上述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叶、花、果(实)根茎混合类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及定义3.1 代用茶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Q/SX 0001S2012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叶类代用茶有桑叶茶、薄荷茶等;花类代用茶有菊花茶、茉莉花茶、金银花茶等;果(实)根茎类代用茶有大麦茶、枸杞茶、苦瓜片等;混合类代用茶是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4 要求4.1 原料制作本品所用的药、食两用植物应符合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呈现本品固有的色泽和形态,干爽,洁净,无霉变,无虫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冲泡后汤色清亮,应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4.3 理化指标(见表1)表1项 目指 标叶类花类、果(实)根茎类混合类(不含叶)混合类(含叶)水分,%10.0总灰分,%8.0铅(Pb),mg/kg5.0六六六,mg/kg0.20.2滴滴涕,mg/kg0.20.2三氯杀螨醇,mg/kg0.20.2氰戊菊酯,mg/kg0.50.5二氧化硫(SO2),g/kg0.50.50.5敌敌畏,mg/kg0.20.20.2乐果,mg/kg1.01.01.0Q/SX 0001S2012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感官品评法进行。5.2 理化检验5.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进行。5.2.2 总灰分的测定按GB 5009.4进行。5.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进行。5.2.4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9进行。5.2.5 氰戊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46进行。5.2.6 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176进行。5.2.7 敌敌畏、乐果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20进行。5.2.8 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34进行。5.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袋(盒)样品,其中3袋(盒)作为检验样品,另3袋(盒)留作备检样品。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感官要求、水分和包装净含量为出厂必检项目。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Q/SX 0001S2012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4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7.1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2 标志7.2.1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7.2.2 应按不同品种分别印制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应与各品种产品名称相对应。7.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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