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SF 0001S-2012 肉粉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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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 发布2012-01-13实施2012-01-05发布肉 粉 肠Q/SSF 0001S2012代替代替1111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企业标准Q/SSFQ/SSF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吉财。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SF 0001S2012肉 粉 肠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粉肠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调味料,经一定工艺制成的肉粉肠。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的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 谷氨酸钠(99%味精)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4 肉与肉制品 淀粉含量的测定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SSF 0001S20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产品按配料、加工工艺或命名分为:煎烤肠、熏烤肠、火腿肠、热狗肠等。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原料肉:应符合GB/T 9959.1,GB/T 9959.2,GB 16869等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4.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规定。4.1.5 淀粉:应符合GB/T 8885规定。4.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规定。4.1.7 其他: 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 观肠体均匀饱满,无损伤,表面干净、完好,肠衣结扎部位无内容物渗出色 泽具有产品固有颜色组织状态组织致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无软骨及其他杂质,无密集气孔风 味具有产品特有的风味,无异味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70.0蛋白质/%5.0食盐(以Nacl计)/%4.0 淀粉/%40.0脂肪/%20.0铅(以Pb计)/(mg/kg)0.2无机砷/(mg/kg)0.05镉(以Cd计)/(mg/kg)0.12Q/SSF 0001S2012表2(续)总汞(以Hg计)/(mg/kg)0.05苯并(a)芘 (g/kg)5亚硝酸盐(以NaNO 2计)/mg/kg30.0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 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系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4.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 用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进行评定。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进行测定。5.2.2 食盐按GB/T 9695.8规定进行测定。5.2.3 蛋白质按GB/T 9695.11规定进行。5.2.4 淀粉按GB/T 9695.14规定进行。5.2.5 脂肪 按GB/T 9695.1规定进行。5.2.6 亚硝酸盐按GB 5009.33规定进行测定。3Q/SSF 0001S20125.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测定。5.2.8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测定。5.2.9 镉 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测定。5.10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测定。5.11 苯并(a)芘按GB/T 5009.27规定进行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17规定进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同日(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作为检验样品。6.2 出厂检验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纸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 包装4 产品采用符合GB 9687标准规定材料包装。Q/SSF 0001S2012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拿轻放。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库房,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远离火源和热源,不得与化学药品和有毒物品同贮。7.5 保质期产品常温条件下,保质期六个月。5Q/SSF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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