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CH 0001 S-2014 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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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QCH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CH 0001S-2014即食海参2014-02-20发布 2014-03-20实施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QCH 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旗昌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粉生。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即食海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海参或干海参为主要原料,经过挑选、清洗、煮熟、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即食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即食海参指对经过加工成熟或腌渍入味后的海参进行简单制作,即可食用的海参。3.2 冷藏型即食海参将海参处理后装瓶或装袋,加入一定数量的汤汁(或不加汤汁),杀菌后制成的贮存于05的即食海参。3.3 冷冻型即食海参海参前处理后,经煮制后速冻、包装后贮存于-18的即食海参。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鲜冻海参或干海参鲜冻海参应新鲜、形态饱满,符合GB 2733的规定;干海参应形态饱满、无腐烂变质,符合GB 10144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挑选清洗蒸煮封装杀菌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本身固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本身具有的气味,无异味,肉质脆嫩,软硬适中组织形态体型完整,肉质丰满杂 质无泥沙或其他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60无机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甲基汞(以Hg计)/(mg/kg) 0.5镉(以Cr计)/(mg/kg) 2.0铬(以Cr计)/(mg/kg) 2.0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多氯联苯a/(mg/kg) 0.5a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表2 理化指标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冷藏型冷冻型菌落总数/(cfu/g) 3 00030 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40g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杯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目测、鼻嗅、品尝的方法进行检验。6.2 理化检验6.2.1 蛋白质按GB/T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N-二甲基亚硝胺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7.2 抽样 每批抽取样品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1000kg时应抽58个运输包装,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抽20个运输包装,从上、中、下各个位置抽样,抽样量不少于500g(且不少于6个包装)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蛋白质、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复合塑料袋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恒温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冷藏型产品贮存为温度为05,保质期为3个月;冷冻型产品贮存温度为-18,保质期为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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