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Y 0005 S-2012 贵阳安逸饮料厂 复合蛋白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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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Y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AY 0005S2012 复合蛋白饮料20120508发布 20120508实施贵 阳 安 逸 饮 料 厂 发布Q/AY 0005S2012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阳安逸饮料厂提出。本标准由贵阳安逸饮料厂批准。本标准由贵阳安逸饮料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运池。Q/AY 0005S2012复合蛋白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核桃仁、奶粉、芝麻、生活饮用水为原料,与白砂糖、牛磺酸、甜蜜素、安赛蜜、阿斯巴甜、复合增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黄原胶、琼脂)、碳酸钙、酪蛋白酸钠、柠檬酸钠、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等辅料,经磨浆后,采用加工助剂乳化硅油消泡处理、调配,再经高温杀菌制成的复合蛋白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87 食品中磷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64 核桃GB/T 11761 芝麻 Q/AY 0005S2012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辅材料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核桃应符合GB 10164的规定,奶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见表1)表1项 目要 求色 泽呈现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正常颜色,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气与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均匀乳浊液态,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但经摇匀后仍呈原有的均匀状态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见表2)表2项 目指 标蛋白质, g/100mL 0.6总砷(以As计), mg/L0.2铅(Pb), mg/L0.3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kg0.65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kg0.3三聚磷酸钠(以磷酸根计),g/kg5.0Q/AY 0005S20123.4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和酵母,CFU/mL 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按感官品评法进行。4.2 理化检验4.2.1 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总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测定按GB/T 5009.97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的测定按GB/T 5009.140进行。4.2.6 三聚磷酸钠的测定按GB/T 5009.87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检验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进行。Q/AY 0005S20124.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盒(最小销售单元)样品,其中5盒作检验样品,另5盒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 主要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的所有要求。5.4 判定 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6.1 包装Q/AY 0005S2012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6.2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装运。运输过程中防止曝晒、雨淋。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中,严禁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6.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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