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09.1-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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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旧标准:SDJ 62-82;SDJ 63-82;SDJ 64-8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 能源基1992129号 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以下简称安规)热机安装篇SDJ62-82、电气和热控篇SDJ63-82、建筑工程篇SDJ64-82和架空输电线路篇SDJ65-82,自1983年1月执行以来对加强和促进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该“安规”已不适用。为此,原水利电力部基建司于1987年提出了修订“安规”的任务,并组织有关人员着手进行全面修订工作。现热机安装篇、电气和热控篇及建筑工程篇已定稿,并将三篇合并成一本,改名为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为DL5009.1-92,自1992年9月1日起开始,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本规程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能源部基建司。 1992年2月21日 第一篇 通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了适应发展大容量机组、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火电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站)及其附属工程的建筑、安装、加工配制和启动试运等工作。 第3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第5条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条 从事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种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但电工作业除外。 第7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 定。 第二章 施 工 现 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9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第10条 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 通。 第11条 施工现场敷设的力能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 第13条 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应隔开。非工作需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住宿,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14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或带钉的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第15条 从事高处、高温、粉尘、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16条 凡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除尘或通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17条 下坑井、隧道、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18条 施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垃圾、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第二节 道 路 第19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并应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并与主要临时建筑物的道路连通。双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6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在栈桥或架空管线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间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两侧应有排水沟。各种器材、废料等应堆放在排水沟外侧50cm以 外。 第20条 运输道路应尽量减少弯道和交叉。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并应有良好的了望条件。 第21条 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桥的两侧应设可靠的栏杆。 第22条 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采取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23条 现场的铁路专用线应按铁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维修和运行。道路和铁路相交处的路面应与轨面平齐;交通频繁的交叉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信号,并设置落杆。 第24条 铁路专用线两侧暂存的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m;严禁在铁路岔线及铁轨上堆放物品。 第25条 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轻便轨道应地基坚实、铺设平坦,坡度不得大于3,枕木间距一般不得大于80cm,铁轨连接处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枕木。轨道两侧必须留出宽度1m以上的通道,轨道两端应设车档。轻便轨道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 第26条 斗车、小平车的制动闸和挂钩应完整可靠。轨道转辙器应设“锁死器”。转车台应设置在坚固的地基上并与轨道在同一标高上。 第27条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路边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节 材料、设备的堆放及保管 第28条 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第29条 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应封闭。 第31条 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第32条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124条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库房应保持通风。 第34条 有车辆出入的仓库,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间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第35条 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器 材 名 称堆 高 限 度注 意 事 项铁桶、管1m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圆 木2m堆、卸时应尽量使用垛木器械成 材4m每隔0.5m高度加横木砖2m堆放整齐、稳固水 泥12袋地面应以木板架空垫起0.3m以上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层间应加垫,两边设立柱袋装材料1.5m堆放整齐、稳固第三章 施 工 用 电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6条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局的有关规定。 第37条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38条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第39条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第40条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 第二节 施工用电设施 第41条 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第42条 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0 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于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2.560 kV.A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在其周围1m以外设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就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 3.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W。 第43条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配电柜;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第44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45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第46条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表2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1110最小垂直距离(m)12 第47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2表4的要 求。 第48条 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第49条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线间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 表3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区 域线路电压(kV)1110人员频繁活动区66.5非人员频繁活动区55.5极偏僻区44.5公路及主要道路67铁路轨顶7.57.5构筑物顶部2.53表4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1110最小水平距离(m)11.5表5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线 路杆 型直线杆分支(或转角)杆10kV与10kV0.80.45/0.6*10kV与低压1.21.0低压与低压0.60.3低压与弱电1.2注:*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第50条 通讯、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第51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52条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53条 开关柜或配电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第54条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第55条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第56条 照明、动力合一的流动刀闸箱应装设四极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57条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刀闸箱;流动刀闸箱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 第58条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6。 第59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表6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名 称电压等级(kV)试验周期试验时间(min)交流耐压(kV)泄漏电流(mA)附 注1绝缘棒610一 年5442绝缘夹钳35一 年5三倍线电压3绝缘手套高 压六个月1894绝缘手套低 压六个月12.52.55橡胶绝缘鞋高 压六个月2157.56验电笔610六个月540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第三节 施工用电及照明 第60条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第61条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第62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第63条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第64条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第65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66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67条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 备。 第68条 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第69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第70条 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第71条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第72条 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73条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第74条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75条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次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76条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装设110V或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110V或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第77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78条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79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2.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3.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4.设专人监护。 5.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四节 接地及接零 第80条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发电机、电动机及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第81条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第82条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如采用接地保护时,接地网与变压器中性点应有金属性连接。 第83条 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闸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 2.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4.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的干线允许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2。 5.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第84条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钩挂。 第85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接零保护。 第86条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第87条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第88条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第89条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第90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设施应设防雷接地装置: 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及烟囱、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2.安装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线与电力接地网、道路边缘、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防雷接地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第91条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第92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93条 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2.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道分别连接成整体后予以接地。 3.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须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第五节 施工用电管理 第94条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第95条 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第96条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运行班组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第97条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第98条 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第99条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第100条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条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本规程第四篇第二章“电气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 火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02条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第103条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灭火机有效;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他用。 第104条 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第105条 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106条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第107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与切割。 第108条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 第109条 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第110条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11条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第112条 施工单位如需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第113条 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第114条 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看管。 第115条 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第116条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117条 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火措施并设专人值班。 第二节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防火 第118条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119条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第120条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主厂房的临时封闭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设。 第121条 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第122条 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及乙炔站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电石仓库的地板应高出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 第123条 炸药库、制氧站、集中供氧站、乙炔站、石油液化气储气站等的建筑和安全距离应满足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124条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序号建 筑 名 称序 号12345678910111 正在施工中的永久性建(构)筑物201520252030302510252 办公室及生活性临时建筑20562015153030206253 材料仓库及露天堆场15661515102020156254 易燃材料(电石、油料等)仓库20201520252030302520305 木材(圆木、成材、废料)堆场25151525垛间22530302515306 锅炉房、厨房及其他固定性用火2015102025153030256307 易燃物(稻草、芦席等)堆场303020303030垛间230256308 锻工间30302030303030202525259 主厂房252015252525252525153010 一般性临时建筑1066201566251562511 氧气站、乙炔站2525253030303025302550注: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区相互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520m。 单层用易燃材料建成的宿舍和办公室相互间距不得小于7m。 宿舍、办公室及俱乐部、浴室等公用建筑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第五章 季节性施工 第一节 夏季、雨汛期施工 第125条 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第126条 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第127条 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第128条 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险情。 第129条 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第130条 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集中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棚;特殊高温作业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节 冬 季 施 工 第131条 入冬之前,主厂房临时端、固定端、屋顶以及门窗孔洞应及早封 闭。 第132条 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第133条 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第134条 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135条 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存水放尽。油箱或容器内的油料冻结时,应采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136条 汽车及轮胎式机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 第六章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第一节 高 处 作 业 第137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8。 表8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m)25515153030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2345注: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138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139条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第140条 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第141条 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第142条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43条 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设取暖休息室,取暖设施应符合防火规定。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应设凉棚并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和饮料。 第144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146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147条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 第148条 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立杆或栏杆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第1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 第150条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151条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第152条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第153条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第154条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扣,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监护、联络;登高工具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 表9 登高安全工具的试验标准 名 称试验静拉力试验周期外表检查周期试验时间kNkgf安全绳(带)2.25225半 年一个月5min升降板2.25225脚 扣1100竹(木)梯1.8180 第155条 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第156条 非有关施工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节 交 叉 施 工 第157条 施工中应尽量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必需交叉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各工序应密切配合,施工场地尽量错开,以减少干扰;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第158条 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应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第159条 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在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第160条 交叉施工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严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第161条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施;必要时应由运行单位派人监护。 第七章 脚手架及梯子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162条 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f/m2。脚手架搭设后应经施工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163条 荷重超过270kgf/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第164条 在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均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第165条 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垫木。竹、木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应夯实并垫以砖石;遇松土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横杆必须平行并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第166条 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167条 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168条 脚手板的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不得大于 20cm。 2.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3.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4.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砖垫。 5.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安全网。 第169条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设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里脚手的高度应低于外墙20cm。 第170条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应钉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第171条 采用直立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第172条 竹、木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8号镀锌铁丝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棕绳或水葱竹篾。 第173条 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应抬高加固,不得阻碍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 第174条 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5条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176条 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第177条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0的规定。 表10 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 脚手架类型立 杆(m)大横杆(m)小横杆(m)钢管脚手架21.21.5木脚手架1.51竹脚手架1.30.75第二节 脚手架及脚手板的选材与规格 (一)钢管脚手架及钢脚手板 第178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46.5m及2.1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第179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第180条 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第181条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架空线路时,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182条 钢脚手板应用厚23mm的A3钢板,规格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二)木脚手架及木脚手板 第183条 木杆应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坚韧硬木。凡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以及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严禁使用。 第184条 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第185条 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以2030cm为宜,长度以不超过6m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横透节及多节疤的,严禁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三)竹脚手架及竹脚手板 第186条 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直径在69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虫蛀的,严禁 使用。 第187条 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须拧紧。竹片脚手板的长度在2.22.3m、宽度在40cm为宜。 (四)特殊形式的脚手架 第188条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钉或铁丝等连接;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构筑物上。 第189条 在门窗洞口搭设的挑架(或称外伸脚手架),其斜杆与墙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处;墙内大横杆两端伸过门窗洞两侧应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点都应绑双扣;挑梁应设防护栏杆。 第190条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建筑物绑牢,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 施。 第191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悬吊式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在工作中,对其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所用钢材应为A3钢的一级品。各种挂钩应用套环扣紧。 4.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以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备有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使用中,应防止绳索与构筑物的棱角摩擦。 6.应满铺脚手板并设1.05m高的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7.脚手架应固定在构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8.脚手架的升降过程应缓慢、平稳。 9.悬挂式钢管吊架在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少于20cm。 10.在悬挂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 第三节 梯 子 第192条 移动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时间内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 第193条 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便、坚固,用优质材料制成。 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3.横档间距为30cm,不得有缺档。横档应用榫头嵌入。梯子的底宽不得小于50cm。 4.立柱两端用螺杆或铁丝拧紧。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设一道紧固螺栓。 5.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94条 梯子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搁置稳固,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梯脚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顶端与构筑物靠牢。在松软的地面上使用时,有防陷、防侧倾的措施。 2.上下梯子时应面部朝内,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应备工具袋。 3.严禁两人站在同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两档不得站人。 4.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严禁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 6.梯子不能稳固搁置时,应设专人扶持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绑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梯下人员的安全措施。 7.在通道上使用时,应设专人监护或设置临时围栏。 8.梯子放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被突然开启的措施。 9.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10.在转动机械附近使用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11.严禁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第195条 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使用时应牢固地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绳梯应由专业工种负责搭设。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4.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负荷试验。试验时以500kgf的荷重挂在绳索上,经5min,如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并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严禁使用。 5.绳梯不宜在厂房内使用。 第196条 钢筋爬梯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A3钢,钢筋直径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12mm。 2.挂钩应无伤痕、无裂口,横档应焊接牢固。使用时,上部应牢固地连接在构筑物上。 3.梯身每隔3m设一道长15cm的撑框。长度超过10m的爬梯,中间每隔5m应与构筑物绑牢。 4.不得在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严禁将钢筋爬梯作为接地线使用。 第八章 起重与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一)起 重 工 作 第197条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9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第199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第200条 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第201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第202条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203条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第204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205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206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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