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01.3-2010 挂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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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1.3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1.32010挂 面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挂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挂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01101.3分类名称食品粮食加工产品挂面2.2 产品种类挂面分为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挂面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3.2 普通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或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3.3 花色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3.4 手工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挂面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挂面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2000600且20006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517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法 GB/T 20188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4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LS/T 3212 挂面 LS/T 3213 花色挂面 LS/T 3214 手工面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经销单位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从企业成品库中同一批产品中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箱,并从每箱中抽样1袋(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袋(包)。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封条封好,封条应经双方共同签字。为确保样品真实性,抽样单位应采取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挂面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挂面”,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挂面销售总额;计划抽查花色挂面,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花色挂面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GB 2760强制性GB/T 5009.182GB/T 233742酸度LS/T 3212LS/T 3213LS/T 3214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推荐性GB/T 55173黄曲霉毒素B1GB2761强制性GB/T 5009.224过氧化苯甲酰GB2760强制性GB/T 223255溴酸钾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食品整治办2009年5号)强制性GB/T 201886合成着色剂cGB 2760强制性GB/T 5009.35GB/T 5009.141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 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挂面中过氧化苯甲酰参考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小麦粉的要求,过氧化苯甲酰应0.06g/kg。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4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101.3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郝丽)、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阮玲)、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红)。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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