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HQS 0001 S-2014 济南东岳凤凰山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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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FHQS济南东岳凤凰山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HQS 0001S-2014瓶(桶)装饮用山泉水2015-06-03发布 2015-06-16实施济南东岳凤凰山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5Q/HYS 0001S-2013前言王来贤,13064041121,WangLaiXian163.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东岳凤凰山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兆忠。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Q/FHQS 0001S-2015瓶(桶)装饮用山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凤凰岭风景区200米以下的机井水为原料,经粗滤、精滤、杀菌、灌装、检验(灯检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瓶(桶)装饮用山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卫生防护 按GB 8537的有关规定执行。3.1.3 水源地3.1.3.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3.1.3.2 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3.1.3.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3.1.3.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3.2 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检验(灯检等)成品入库。 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度/度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GB/T 5750浑浊度/(NTU) 1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气味、滋味无异味、无异嗅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锶/(mg/L) 0.20GB/T 8538亚硝酸盐(NO2)/(mg/L) 0.005铅(Pb)/(mg/L) 0.01总砷(As)/(mg/L) 0.01镉(Cd)/(mg/L) 0.005耗氧量(O2)/(mg/L) 2.0GB/T 5750余氯/(mg/L) 0.05四氯化碳/(mg/L) 0.002三氯甲烷/(mg/L) 0.02溴酸盐/(mg/L) 0.0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总放射性/(Bq/L) 0.5总放射性/(Bq/L) 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大肠菌群(CFU/mL)500GB 4789.3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GB/T 8538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抽样数量不少于6桶;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不少于20瓶。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产品出厂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1.2 检验项目包括标签、感官指标、净含量、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7.2.1 内包装采用聚碳酸酯饮用水罐和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质量应分别符合QB 2460和QB 2357 的规定。7.2.2 包装盖采用PE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7.2.3 内包装应端正美观,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外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冰冻,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和变潮。7.4 贮存7.4.1 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腐蚀性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内,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7.4.3 常温下储存。在摄氏零度以下温度环境中储运时应采取防冻措施。7.4.4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桶装水保质期为1个月,瓶装水保质期12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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