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CHM 0002 S-2015 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 人参枸杞酒(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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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BCHM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企业标准 Q/BCHM 0002S-2015人参枸杞酒(配制酒)2015-08-12发布 2014-08-25实施 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 发布1 Q/BCHM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北京百草惠民医药科技研究院天桥分院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相坤、蒋宇杰。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人参枸杞酒(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枸杞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山药、红枣等为主要原料,以白酒为酒基,经原料预处理、加酒基、提取分离、调配、贮存澄清、灌装、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人参枸杞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板和双瓦楞纸板箱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B/T 4254 陶瓷酒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2 枸杞、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3 干制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4 白酒 应符合GB/T 20822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预处理加酒基提取分离调配贮存澄清灌装包装检验成品。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红褐色或金黄色,色泽通透GB/T 5009.48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醇和,回味绵长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香味,无异味体态液体,储存6个月以上产品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 %vol 2068GB/T 5009.48甲醇/(g/L) 0.6 GB/T 5009.48氰化物(以HCN计)/(mg/L) 8.0GB/T 5009.48铅(以Pb计)/(mg/kg ) 0.2GB5009.12注1:甲醇和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注2:其他应控制的指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T 4789.25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注1: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注2:酒精度(20) 24%vol的产品不执行此表指标。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3瓶,总量不少于3000ml,其中10瓶用于检验,其余8瓶留样备查。批量250箱以上,按规定抽取样品。 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醇。 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3.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设备、生产工艺条件有改变时;c)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10344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玻璃酒瓶或陶瓷酒瓶,应分别符合GB/T 24694和QB/T 4254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符合食品运输条件,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干燥无污染,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环境中,且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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