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AO 0043S-2012 珍奥酸枣仁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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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2012-03-02实施2012-01-23发布珍奥酸枣仁饮料Q/ZAO 0043S2012代替Q/ZA043-2008Q/ZAO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AO 0043S-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ZA043-2008珍奥酸枣仁口服液。本标准与Q/ZA043-2008珍奥酸枣仁口服液主要差异:修改了前言。核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树丹、李恕、崔升佐。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A043-2005、Q/ZA043-2008。Q/ZAO 0043S-2012珍奥酸枣仁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珍奥酸枣仁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酸枣仁、茯苓、龙眼肉、桑椹、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品添加剂,经煎煮、醇沉、炼蜜、配制、过滤、罐装、封口、灭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珍奥酸枣仁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3 食用酒精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酸枣仁、茯苓、龙眼肉、桑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相关规定要求。3.1.2 蜂蜜:应符合GB 14963规定要求。3.1.3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1.4 酒精:应符合GB 10343规定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1Q/ZAO 0043S-2012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棕色或红棕色滋、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性 状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6pH值3.56.0总皂甙/(mg/100g)10铅(以Pb计)/(mg/kg)0.5砷(以As计)/(mg/kg)0.3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100大肠菌群/(MPN/ml)0.06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2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Q/ZAO 0043S-2012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本品,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pH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皂甙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原、辅料入库要求原、辅料入库前应经公司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与抽样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取样量为33瓶,其中23瓶用于检验,另10瓶为备样。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值、微生物指标、净含量负偏差。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3Q/ZAO 0043S-2012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 标志、标签销售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3432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应封口严密、牢固、不泄漏,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6.3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严禁挤压,防止水湿,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防晒、防潮、防雨淋和防压。6.4 贮存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存放时应距地面10cm以上,距墙面30cm以上。严禁挤压,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气味的物质混贮。6.5 保质期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保质期为12个月。4Q/ZAO 0043S-2012附录A(规范性附录)总皂甙的测定方法A.1 试剂a) Amberlite-XAD-2 大孔树脂,Sigma 化学公司 U.S.A. 。b) 正丁醇:分析纯。c) 乙 醇:分析纯。d) 中性氧化铝:层析用,100-200目。e) 人参皂甙Re:购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f) 香草醛溶液:称取5g香草醛,加冰乙酸溶解并定容至100ml。g) 高氯酸:分析纯。h) 冰乙酸:分析纯。i) 人参皂甙Re标准溶液:精确称取人参皂甙Re标准品0.020g,用甲醇溶解并定容至10.0ml,即每毫升含人参皂甙Re2.0mg。A.2 仪器a) 比色计b) 层析柱A.3 实验步骤A.3.1 试样处理精密称取1.0g本产品溶液置于50ml容量瓶中,加纯净水定容至刻度,摇匀,准备进行柱层析。A.3.2 柱层析用10ml注射器作层析管,内装3cm Amberlite-XAD-2 大孔树脂,上加1cm中性氧化铝。先用25ml70%乙醇洗柱,弃取洗脱液,再用25ml水洗柱,弃去洗脱液,精确加入1.0ml已稀释好的试样溶液(见A3.1),用25ml水洗柱,弃去洗脱液,用25ml70%乙醇洗脱人参皂甙,收集洗脱液于蒸发皿中,置于60水浴挥干。以此作显色用。A.3.3 显色在上述已挥干的蒸发皿中准确加入0.2ml5%香草醛冰乙酸溶液,转动蒸发皿,使残渣都溶解,再加0.8ml高氯酸,混匀后移入5ml带塞刻度离心管中,60水浴上加热10min,取出,冰浴冷却后,准确加入冰乙酸5.0ml,摇匀后,以1cm比色池于560nm波长处与标准管一起进行比色测定。A.3.4 标准管吸取人参皂甙Re标准溶液(2.0mg/ml)100l放蒸发皿中,放在水浴挥干(低于60),或热风吹干(勿使过热),以下操作从“3.2柱层析”起,与试样相同。测定吸光度值。A.3.5 计算:(1)式中:X试样中总皂甙量(以人参皂甙Re计),g/100g;A1被测液的吸光度值,A2标准液的吸光度值,C标准管人参皂甙Re的量,gV试样稀释体积,mlm试样的质量,g。5计算结果保留二位有效数字。Q/ZAO 0043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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