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CBM 0003 S-2012 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 富氧水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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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B 72003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 发布2012-05-01实施2012-04-01发布富氧水饮料Q/SCBM 0003S2012Q/SCBM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1Q/SCBM 0003S2012前 言本标准由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起草。本标准由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批准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启政、尚杰。本标准于2012年4月首次发布。富氧水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富氧水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水城县白马饮业有限公司以纯净水为主要原料,按生产实际需要适量添加一定的矿物质、医用氧而制成的富氧水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检验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GB/T 5009.91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GB 8982 医用氧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富氧水饮料 富氧水饮料以纯净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矿物质和医用氧制成的饮品。3.2 氧含量 即水中溶解氧的含量。4、原辅材料4.1.1 纯净水应符合GB17323的规定。4.1.2 医用氧应符合GB 8982的规定。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要求应符合GB12695的要求6 技术要求6.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度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1臭 和 味具有该品名的固有滋味,无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6.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pH值6.5 - 8.0镁(以Mg2+计),mg/L0.2-2.3钾(以K+计),mg/L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氧含量(以O2计),mg/L5-40总砷(As), mg/L 0.01铅(Pb),mg/L 0.01铜(Cu),mg/L 1.06.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5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 菌, cfu/mL 10酵 母 菌, 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6.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2009年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5 食品添加剂6.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6.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执行。7 试验方法7.1 感官指标按感官品评法检验。7.2 理化指标7.2.1 pH值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7.2.2 氧含量按GB/T7489规定的方法检验。7.2.3镁的测定按GB/T5009.90的规定方法测定。7.2.4 钾、钠按GB/T5750.9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铅的测定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铜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方法测定。7.3.2 大肠菌群按GB4789.3的方法测定。7.3.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按JJF 1070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8.2 出厂检验8.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8.2.2 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随机抽取10瓶。4瓶用于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的检验;2瓶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4瓶留样备用。8.2.3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8.3 型式检验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a) 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工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 正常生产间隔一年时;d)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定形鉴定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型式检验要求时;8.3.2 抽样方法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6瓶,5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5瓶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6瓶留样备用。8.3.3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8.3.4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净含量、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货中加倍抽样复检,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标签、包装、贮存 、运输9.1 标签9.1.1 标签标签按GB77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9.1.2 包装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配料表、食品添加剂、产地以及产品标准号和出厂日期。9.2 包装9.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9.2.2 产品采用塑料瓶(桶)包装,包装必须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体外清洁。9.3 贮存9.3.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存房中,应隔地离墙。9.3.2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9.4 运输 9.4.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挤压。9.4.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5 保质期在符合9.3和9.4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下,开启封前:- 净含量小于3000毫升含量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净含量大于3000毫升,由于多次循环使用的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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