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NBY 0001 S-2014 济南白雁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瓶(桶)装饮用水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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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SOM Q/JNBY济南白雁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NBY 0001S-2014代替 Q/JNBY 0001S-2011瓶(桶)装饮用水2014-04-01发布 2014-04-11实施济南白雁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1Q/JNBY 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JNBY0001S-2011瓶(桶)装矿物质水。本标准与Q/JNBY0001S-2011瓶(桶)装矿物质水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范围、生产工艺、增加了pH值、铜的限量、修改了镁、钾的限量、修改了抽样方法、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修改了判定原则。本标准由济南白雁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瓶(桶)装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镁、氯化钾,经粗滤、精滤、去离子化、配料、杀菌、灌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瓶(桶)装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GB 292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硫酸镁应符合GB 29207的规定。3.1.3 氯化钾应符合GB 25585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化配料杀菌灌装封盖灯检包装检验入库。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1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pH值5.08.0铜(以Cu计)/(mg/l) 1.0总砷(以As计)/(mg/l) 0.01镉(以Cd计)/(mg/l) 0.005铅(以Pb计)/(mg/l) 0.01余氯/(mg/l) 0.05三氯甲烷/(mg/l) 0.02耗氧量(以O2计)/(mg/l) 2.0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0.002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溴酸盐/(mg/l) 0.01总放射性/(Bq/l) 0.5总放射性/(Bq/l) 1.0镁(以Mg2+计)/(mg/l)0.0135.0钾(以K+计)/(mg/l)0.0140.0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5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菌/(cfu/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6.2 理化检验6.2.1 pH值、铜、总砷、镉、铅、耗氧量、挥发性酚、亚硝酸盐、溴酸盐、镁和钾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余氯、三氯甲烷、总放射性和总放射性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台灌装设备灌装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所用瓶盖、热缩膜和2L的包装瓶均为聚乙烯材质,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2L的包装桶为聚碳酸酯材质,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8.2.2 包装要牢固、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小于等于2L 的包装保质期为12个月;大于2L的包装保质期为1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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