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SSW 0001 S-2014 山东高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果汁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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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GSSW山东高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SSW 0001S-2014代替 Q/GSSW 0001S-2011果汁饮料2014-03-10发布 2014-04-20实施山东高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1Q/GSSW 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GB 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GSSW 0001S-2011果汁饮料。本标准与Q/GSSW 0001S-2011果汁饮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删除了产品分类;修改了原辅料;修改了生产工艺;修改了感官指标;修改了二氧化硫残留量的限量;修改了微生物限量;修改了果汁含量测定方法;修改了微生物检验方法;修改了抽样量;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修改了保质期。本标准由山东高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源、张书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果汁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汁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原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为主要原料,添加净化水、白砂糖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柠檬酸钠、甜蜜素、食用香精,经调配、均质、高温瞬时杀菌、热灌装、后杀菌、冷却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果汁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04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505 食用香精SB/T 10197 原果汁通用技术条件SB/T 10198 浓缩果汁通用技术条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原果汁(浆)应符合SB/T 10197的规定。3.1.2 浓缩果汁(浆)应符合SB/T 10198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5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904的规定。3.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7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3.1.8 甜蜜素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3.1.9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水处理水 + 辅料 果汁(浆)、浓缩果汁(浆)稀释、调配均质高温瞬时杀菌热灌装后杀菌冷却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原果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原果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性 状呈透明或半透明状,无明显悬浮物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总酸(以1分子水柠檬酸计)/(g/l) 1.0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 2.0果汁含量a/(%) 10铅(以Pb计)/(mg/l) 0.05总砷(以As计)/(mg/l) 0.2铜(以Cu计)/(mg/l) 5二氧化硫残留量/(g/l) 0.05展青霉素b/(ug/l) 50a 橙、柑、桔汁及其饮料的测定项目;b 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20酵母菌/(cfu/ml) 20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ml)1000CFU/g(ml)注1:按GB 4789.1规定采样。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打开包装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品尝前,需用清水漱口)。并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可见杂质。6.2 理化检验6.2.1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可溶性固形物、果汁含量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铜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展青霉素按GB/T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中第二法的规定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随机抽取18瓶, 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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