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XT 0009 S-2015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即食阿胶糕.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484452 上传时间:2019-10-2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QDXT 0009 S-2015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即食阿胶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QDXT 0009 S-2015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即食阿胶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QDXT 0009 S-2015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即食阿胶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Q/DXT0009S2015 Q/DXT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T 0009S2015 即食阿胶糕2015-8-10发布 2015-8-11实施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立国。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即食阿胶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阿胶糕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芝麻、核桃仁、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木糖醇、枸杞、桂圆、玫瑰、葡萄干、莲子、大枣为辅料,经选料、熬制、混合、冷却、切块、包装工艺制成的即食阿胶糕。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1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64 核桃GB/T 11761 芝麻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T 13662 黄酒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 枸杞GB/T 19586 葡萄干GB/T 19696 玫瑰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050 莲子QB/T 1173 单晶体冰糖QB/T 3563 500ml罐头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3 分类3.1.1 传统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即食食品。3.1.2 枸杞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枸杞制成的即食食品。3.1.3 桂圆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桂圆制成的即食食品。3.1.4 玫瑰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玫瑰制成的即食食品。3.1.5 葡萄干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葡萄干制成的即食食品。3.1.6 莲子阿胶糕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莲子制成的即食食品。3.1.7 无添加蔗糖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木糖醇制成的即食食品。4 技术要求4.1 原料4.1.1 阿胶、桂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4.1.2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4.1.3 核桃应符合GB 10164的规定。4.1.4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5 葡萄干应符合GB/T 19586的规定。4.1.6 玫瑰应符合GB/T 19696的规定。4.1.7 黄酒应符合GB/T 3662的规定。4.1.8 莲子应符合SB/T 10050的规定。4.1.9 单晶体冰糖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4.1.10 大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4.1.11 木糖醇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原料-选料-熬制-混合-冷却-切块-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色 泽棕色或黑褐色组织形态块状固体或膏体滋味及气味具有阿胶、核桃、芝麻特有的香味及该产品应有的风味,口味纯正,无异味杂 质外表和内部均无肉眼可见的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传统阿胶糕、枸杞阿胶糕、桂圆阿胶糕、玫瑰阿胶糕、莲子阿胶糕、葡萄干阿胶糕无添加蔗糖阿胶糕水分/(g/100g) 3535蛋白质/(g/100g) 1818总糖/(g/100g) 42蔗糖/(g/100g) 0.5总砷(以As计)/(mg/kg) 0.50.5铅(以Pb计)/ (mg/kg) 0.50.5黄曲霉毒素 B1/(g/kg) 5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0.25酸价(以脂肪计)/(mg/g) 55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计数/(cfu/g)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7.1.1 外观、色泽、杂质将被测样品倒在白搪瓷盘上,在自然阳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7.1.2 气味与滋味用鼻闻、口尝等方法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蔗糖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 56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总糖(以蔗糖计)按GB 5413.5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鉴别试验检验取本品5ml,加水15ml,搅匀,滤过,取滤液2ml,加茚三酮试液2滴,置沸水浴中加热5分钟,显紫红色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规则及抽样方法8.1.1 组批规则以每生产的同一工艺条件下,同一规格品种、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检验批。8.1.2 抽样方法 每批抽样样本以箱为单位,150箱以内取两箱,以后每增加150箱抽取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取样品2盒。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块,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检验。8.2 检验分类8.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正常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3个月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3 判定规则8.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8.3.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余项目有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1 标志9.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9.1.2 外包装上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9683、 QB/T 3563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日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磕碰。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防潮、干燥、低温的库房内,堆放底部用木板垫起,离地面15cm以上,不得与有毒和污染物混存。9.4.2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前提下,产品从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12个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