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XL 0001S-2012 果汁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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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L大连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L 0001S-2012果汁饮料2012-01-08 发布 2012-02-23实施大连兴隆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DXL 0001S-2012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兴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华。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XL 0001S-2012果 汁 饮 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汁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水果粒肉、水果浓缩汁为原料,经打浆、混合、均质、加入白砂糖、添加适量维生素C、柠檬酸、食用香精,采用杀菌、无菌热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10的果汁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T 16771 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QB/T 1505 食用香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果肉:应干净、无污染、无腐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浓缩果汁应符合GB17325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规定。3.1.3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 规定。 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13.1.6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规定。Q/DXL 0001S-2012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本品应有色泽香气与滋味具有果汁饮料应有香气和滋味、甜酸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液体状,允许有少许果肉沉淀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果汁含量10总酸/%0.05-0.6可溶性固形物/%10总砷(以As计)/(mg/L)0.2铅(Pb)/(mg/L)0.05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10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10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2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DXL 0001S-2012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应符合GB 12695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样品,进行鼻闻、口尝、目测。4.2 理化指标4.2.1 果汁含量橙、柑、桔汁按GB/T 16771规定的方法测定,其它果汁含量按每班投料折算。4.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进行。4.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进行。4.2.6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进行。4.2.7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5009.34规定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规定进行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以同班次生产的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取样量5瓶,作为检验样品。5.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要经生产单位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酸、可溶性固形物、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3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Q/DXL 0001S-2012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销售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包装产品包装应封口严密、牢固、不泄漏,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6.3 运输运输时应防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6.4 贮存贮存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要有防潮设施,需定期清洁杀菌, 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以上贮存条件下常温保质期为12个月。 4Q/DXL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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