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XD 0004S-2012 鲍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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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D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D 0004S-2012 代替Q/DX.04-2008鲍 汁2012-01-01发布 2012-03-08实施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DXD 0004S-2012附录A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DX.04-2008鲍汁。本标准与Q/DX.04-2008鲍汁的主要差异: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对标准结构进行了调整。本标准由大连兴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其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DX.04-2008。Q/DXD 0004S2012鲍 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鲍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浓缩鲍汁、鸡汁、肉汤、食盐等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鲍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鲍汁:指加热亦可、不加热亦可,打开容器即可食用的鲍汁制品。3.2 粘稠 鲍汁整体稠度较好。14 要求Q/DXD 0004S20124.1 原辅料要求4.1.1 浓缩鲍汁、鸡汁、肉汤: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色 泽淡黄色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本品应有的粘稠度杂 质无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水分/%90食用盐(以氯化钠计)/%3.0无机砷(以As计)/(mg/L)0.5铅(以Pb计)/(mg/L)0.5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4.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Q/DXD 0004S20124.7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将样品放入干净的白瓷盘或干净的玻璃盘中感官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5.2.2 盐分按GB/T 12457规定方法检验。5.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在无菌的环境下称取10克样品置于生理盐水的无菌杯中,室温浸泡40分钟,取出作为检验样品。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5.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 以一天内相同工艺件的同一规格产品的产量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规定进行。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3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Q/DXD 0004S-2012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包装箱、盒(袋)上都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应注明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内容包括食用时加工方法、保存条件等。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整洁、卫生、无异味、无毒、无污染,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物质,如运输时间较长(5小时)高温情况下可考虑冷藏运输。应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冲击。7.4 贮存产品储存于清洁、干燥、无毒、无害、无污染、防雨防潮的条件下常温贮存。在上述条件下,0-4保质期6个月。 4Q/DXD 0004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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