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SY 0001S-2013 东港市新城区烁宇水产品加工厂 速冻贝类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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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Y东港市新城区烁宇水产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DSY 0001S2013速冻贝类产品2013-06-26发布 2013-10-26实施东港市新城区烁宇水产品加工厂 发布Q/DSY 0001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起草。本标准由东港市新城区烁宇水产品加工厂提出、起草。本标准按照GB2762的规定设定速冻贝类产品中污染物限量指标。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志凯。本标准首次发布。Q/DSY 0001S2013速冻贝类产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贝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贝类(肉)为原料,经预处理、分选、清洗、称重、包装、充填盐水、真空封口、蒸煮、冷却、速冻等工序制成的速冻贝类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T 4789.2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E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DSY 0001S20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速冻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冻结加工方告完成的冻结方法。3.2 速冻贝类产品以鲜活贝类为主要原料,经熟制(或生制)、包装、速冻而成的食品。3.3 生制冻结 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或轻度加热尚未至熟。3.4 熟制冻结 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4 要求 4.1 原料要求4.1.1贝类应鲜活,无死亡、无腐败、无污染,符合GB2733的规定。4.1.2 加工用水: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食用盐:符合GB 546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外形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滋、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该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食盐(以NaCl计)/(g/100g) 6铅(pb)/(mg/kg)0.5无机砷(以As计)/(mg/kg)0.5镉(以Cd计)/(mg/kg) 0.5甲基汞/(mg/kg)0.52多氯联苯/(mg/kg) 0.5Q/DSY 0001S2013表2(续)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组胺/(mg/100g)30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指标生制熟制菌落总数/(CFU/g) 10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计数/(CFU/g)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4.5 农药残留 按GB 2763 规定执行。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本标准各项指标的检验除注明外均取自然解冻后的试样。5.1 感官要求去除冻结状态下的以销售包装计样品一件,置于清洁的白磁盘中,用目测首先检查形态、色泽,并观察其组织结构情况;然后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分别用品尝、嗅觉、目测检查其滋味、气味和破损情况。5.2 理化指标5.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镉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无机砷3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Q/DSY 0001S20135.2.5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组胺 按GB/T 5009.4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食盐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致病菌 按GB/T 4789.4、4789.5、4789.10 、4789.11 规定的方法的测定。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6.1 入库检查: 原辅料及食品包装材料应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或检验。6.2 组批与抽样6.2.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2 抽样抽样基数不小于200个最小包装单元,每批抽样数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单元(总数不少于4kg),样品的检验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检验规则实施。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4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Q/DSY 0001S2013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g) 如本企业对食品安全项目无检验能力,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应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出厂安全项目检验两次。6.5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28050的规定,同时还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外包装箱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规格、数量以及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等。7.2 包装内包装为塑料袋,封口应严密。外包装为瓦楞纸板箱或其他包装容器,封扎应牢固,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包装物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容器有关标准的要求,并从获得生产许可证、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生产企业采购。进货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7.3 运输 运输产品的厢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箱内温度应保持-15或更低的温度,运输途中允许温度升到-15,但交货后应尽快降至-18。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产品应贮藏在温度为-18或更低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室内温度应均匀,并应做好记录。产品贮藏应有垫板(架),离地空隙不少于10cm,离墙空隙不小于30cm,离屋顶空隙不小于5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在-18以下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5Q/DSY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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