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GH 0014S-2012 辣椒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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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GH 0014S2012 代替Q/DGH 014-2008辣 椒 酱2012-01-10发布 2012-02-28实施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 发布Q/DGH 0014S-2012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 Q/AEJ 0142008辣椒酱。本标准与Q/AEJ 0142008辣椒酱的主要差异: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本标准由丹东光华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敏滋、崔玉松、翟英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EJ 0142001、Q/AEJ 0142004、Q/AEJ 0142005、Q/AEJ 0142008。Q/DGH 0014S-2012辣 椒 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辣椒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酱、鲜红辣椒为主要原料,香辛料为辅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制成的辣椒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18 酱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SB/T 24399 黄豆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料和辅料3.1.1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规定。3.1.3 大酱:应符合 SB/T 24399的规定 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5 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1Q/DGH 0014S-2012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红或红棕色,有光泽香 气具有辣酱固有的浓郁复合香气滋 味鲜香,辣味柔和适口,无苦涩,无异味体 态浓浆态,无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75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0.2食盐(以NaCl计)/%12总酸(以乳酸计)/(g/100g)2.0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g/kg)5.0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2718规定。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倒入白磁盘中,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体态、有无杂质,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应符合3.2规定。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 GB 5009.3规定进行检验。4.2.2 氨基酸态氮、总酸、黄曲霉毒素B1、食盐2按GB/T 5009.40规定进行检验。Q/DGH 0014S-20124.2.3 砷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检验。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进行检验。4.3 微生物指标按 GB/T 4789.22规定进行测定。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检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 辣椒酱每一吨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袋。6袋用作检验,4袋留样备用。5.2 出厂检验5.2.1 辣椒酱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附检验人员签章的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总酸、水分、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净重、毛重、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及“小心轻放”、“怕湿”等图示标志。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内包装为塑料膜袋,外包装为瓦楞纸板箱,其箱底和箱上各垫衬一瓦楞纸板,包装箱封扎牢固。箱内附有合格证。6.3 运输3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遮盖、防压、防摔、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应倒置、撞击。Q/DGH 0014S-20126.4 贮存成品应放在阴凉、干燥、通风仓库内。产品离地、离墙不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贮存在一起,并有防鼠设备。保质期: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4Q/DGH 0014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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