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ZRHSP 0002 S-2015 滨州市润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火锅底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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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BZRHSP滨州市润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ZRHSP 0002S-2015火锅底料2015-05-08发布 2015-06-18实施滨州市润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1Q/BZRHSP 0002S-2015本标准由济南市具有26年标准化从业经验的资深标准化专家王来贤先生编写,手机130641121,邮件WangLaiXian163.com。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滨州市润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涛 徐晓霞 宋延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火锅底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锅底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和(或)食用动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豆瓣酱、干辣椒、虾酱、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醪糟、香辛料等辅料,经炒制、冷却、杀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火锅底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 10525 虾酱ZB X 10071 酱腌菜专用辅料生产工艺通用规程 醪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3 食用动物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3.1.4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3.1.5 干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6 虾酱应符合SB/T 10525的规定。3.1.7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8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9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10 醪糟应符合ZB X 10071的规定。3.1.11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2 其它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3.2 生产工艺炒制冷却杀菌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l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 状半固体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40.0食盐(以NaC1计)/(g/100g) 20.0铅(以Pb计)/(mg/kg) 1.0总砷(以As计)/(mg/) 0.5黄曲霉毒素B1/(g/kg) 5.0酸价*(KOH)/(mg/g) 3.0过氧化值*/(g/100g) 0.25* 该项目以脂肪计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8000大肠菌群/( 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菌球)符合GB 29921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状态,闻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4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测。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抽样基数不小于100kg,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6个包装,其中10个包装用于检验,其余留样备查。7.3 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食盐、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或塑料瓶,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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