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CH 0003 S-2014 博兴陈昊食品加工厂 腌制水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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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BCH 博兴陈昊食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BCH 0003S-2014 腌制水产品 2014-12-01发布 2014-12-10实施 博兴陈昊食品加工厂 发布1Q/BCH 0003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博兴陈昊食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继山。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 腌制水产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腌制水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鱼(或冻鱼)、虾、蟹为原料,添加食盐等辅料,经清洗、挑选、修整、腌制 、沥水、包装(或冷藏)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腌制水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 3.1.1 鲜、冻鱼应符合GB 2733 的规定。3.1.2 虾、蟹 应符合GB 2762、GB 2733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原料清洗挑选修整腌制沥水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外观及形态体表不发粘、无霉变、无虫蛀,具有本品应有的自然色泽,无红变、黄变现象,产品完整气 味具有产品特有的香味、无油脂酸败味及异臭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食盐(以NaCl)/(g/100g) 20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 按GB2760规定执行水分/(g/100g ) 45铅(以Pb计)/(mg/kg)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1甲基汞(以Hg计)/ (mg/kg ) 0.5铬(以Cr计)/ (mg/kg ) 2.0镉(以Cd计)/ (mg/kg ) 0.1N-二甲基亚硝胺(ug/kg) 4.0多氯联苯(mg/kg) 0.5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60(黝鱼、鲅鱼、鲑鱼)30(其他鱼,虾、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4.0(黝鱼、鲅鱼、鲑鱼) 2.5(其他鱼,虾、蟹)组胺/(mg/100g) 100(鲐鱼、金枪鱼)30(其他鱼类)表2 理化指标3.5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取4片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4.2 理化检验4.2.1 食盐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亚硝酸盐残留量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9 N-二甲基亚硝胺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4.2.10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2.11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4.2.12 组胺按GB/T 5009.45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农药残留限量按照GB 2763的规定方法测定。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5.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包(盒)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检验项目项目包括:感官指标、食盐、水分、净含量。5.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常年生产时每六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新产品试制鉴定;(2)正式投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3)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81和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6.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及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2.3 封口严密、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6.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3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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