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J 0002 S-2015 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 纽士健牌维生素C咀嚼片(针叶樱桃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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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J 0002S-2015代替 Q/SJ 0002S-2012保健食品纽士健牌维生素C咀嚼片(针叶樱桃味)2015-09-22发布 2015-10-06实施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6 Q/SJ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SJ 0002 S-2012纽士健牌维生素C咀嚼片(针叶樱桃味)。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森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冲。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纽士健牌维生素C咀嚼片(针叶樱桃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纽士健牌维生素C咀嚼片(针叶樱桃味)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维生素C、白砂糖、甘露醇、微晶纤维素、针叶樱桃粉、硬脂酸镁为主要原料,经过筛、称量、混合、制软材、制粒、干燥、整粒、总混、压片、内外包装、检验入库主要工艺制成的具有补充维生素C功能的保健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86 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荧光法和2,4-二硝基苯肼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 0012200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示规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术语和定义 3.1 原辅料3.1.1 维生素 C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3 甘露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的规定。3.1.4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的规定。3.1.5 针叶樱桃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3.1.6 硬脂酸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的规定。3.2 生产工艺过筛配料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内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类白色滋味、气味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性 状片剂,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 保健功能补充维生素C3.5 功效成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功效成分指标项 目指 标维生素C,g/100g2.94-3.603.6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 目指 标灰分,% 6.0铅(以Pb计),mg/kg 0.5砷(以As计),mg/kg 0.3汞(以Hg计),mg/kg 0.3表3 理化指标3.7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cfu/g 25酵母,cfu/g 2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将产品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功效成分检验按GB/T 5009.86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中总抗坏血酸的测定中的方法测定。6.4 微生物检验6.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4.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4.3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4.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件以下,随机抽取6件,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标志性成分、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应符合YBB 00122002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材料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能保护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仓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附录A(规范性附录)针叶樱桃粉的原料要求项 目指 标感官指标均匀粉末,无肉眼可见杂质 水分,% 5.0 灰分,% 5.0 铅(以Pb计),mg/kg 0.5 砷(以As计),mg/kg 0.3汞(以Hg计),mg/kg 0.3 菌落总数, cfu/g 1000霉菌及酵母菌,cfu/g 25大肠菌群, 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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