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FT 0001 S-2015 济南利峰调味品有限公司 黄焖鸡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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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LFT济南利峰调味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FT 0001S-2015代替Q/LFT 0001S-2014黄焖鸡调味料2015-07-21发布 2015-08-02实施济南利峰调味品有限公司 发布4Q/LFT 0001S-2015前言本标准由济南市具有26年标准化从业经验的资深标准化专家王来贤先生编写,手机13064041121,邮件WangLaiXian163.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LFT 0001S-2014黄焖鸡调味料。本标准由济南利峰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信师彬。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黄焖鸡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焖鸡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草菇老抽、味极鲜、蚝油为原料,以甜面酱、花生酱、大豆油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黄原胶,经调配、杀菌、灌装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黄焖鸡烹饪的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535 大豆油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GB 13886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GB/T 21999 蚝油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296 甜面酱NY/T 958 花生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草菇老抽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3.1.2味极鲜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3.1.3 蚝油应符合GB/T 21999的规定。3.1.4 甜面酱 应符合SB/T 10296的规定3.1.5 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3.1.6 花生酱应符合NY/T 958 的规定。3.1.7 黄原胶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原料调配杀菌灌装检验成品。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品特有的色泽。鲜亮有光泽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滋味味鲜美,咸淡适口状态粘稠适中,均匀,不分层,不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氨基酸态氮/(g/100ml) 0.3总酸(以乳酸计)/(g/100ml) 2.4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ml) 22.0总砷(以As计)/(mg/L) 0.5铅(Pb)/(mg/L) 1.0N-二甲基亚硝胺/(g/L) 4.0黄曲霉毒素B1/(g/L) 5.0多氯联苯a/(mg/kg) 0.5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3.5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3 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 cfu/g 30000大肠菌群 MPN/100g 30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或/25 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mL)10000 CFU/g(mL)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mL)1000 MPN/g(mL)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取瓶装样品,观察有无固液分层现象,然后充分摇动,开盖闻其气味。6.1.2 将样品倒入白瓷碟中,观察其颜色、状态。6.1.3 取样品于舌面品尝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食盐、 氨基酸态氮、总酸按GB 18186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7 检验规则7.1 抽样7.1.1 以“批”为单位,以同批原料、同班次、同时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1.2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足量样品10002500g。7.2 检验7.2.1 出厂检验7.2.1.1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2.1.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氨基酸态氮、总酸、食盐。7.2.2 型式检验7.2.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3 判定规则7.3.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7.3.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8.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应要求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7和GB/T 13508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严防日晒、雨淋。8.4.2 以上条件贮存,其保质期12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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