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XC 0001 S-2015 山东聚仙春商贸有限公司 人参松茸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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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JXC山东聚仙春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C 0001S-2015 人参松茸配制酒2015-08-10发布 2015-08-20实施山东聚仙春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1Q/JXC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聚仙春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传银。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委托单位:名称:山东聚仙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纬北路9号4号楼北209-1室。生产单位:名称:江西帝缘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泗溪工业区生产单位:名称: 衡水七喜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工业园区北侧生产单位:名称: 山东省滨州市蝎王保健品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 III人参松茸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松茸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粮食发酵酿造的黄酒、白酒为酒基,添加人参(人工种植)、松茸、蚕蛹、八角茴香、小茴香、木瓜、玉竹、甘草、肉桂、花椒、枣、枸杞子、茯苓、桑叶、莲子、蜂蜜、酸枣仁、覆盆子等,经浸提、调配、过滤、灌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人参松茸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GB/T 13662 黄酒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8672 枸杞GB/T 23188 松茸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6760 酱香型白酒GB/T 27588 露酒GB/T 30391 花椒 QB/T 4254 陶瓷酒瓶NY/T 1504 莲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04年 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计生委2012年 第17号)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2.1 白酒3.2.1.1 浓香型白酒应符合GB/T 10781.1的规定。3.2.1.2 清香型白酒应符合GB/T 10781.2的规定。3.2.1.3 米香型白酒应符合GB/T 10781.3的规定。3.2.1.4 酱香型白酒应符合GB/T 26760的规定。3.2.2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3.2.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计生委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2.4 松茸应符合GB/T 23188的规定。3.2.5 蚕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2.6 八角茴香、小茴香、木瓜、甘草、肉桂、茯苓、桑叶、酸枣仁、覆盆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2.7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2.8 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2.9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2.10 莲子应符合NY/T 1504的规定。3.2.11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2.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中的规定。3.3 生产工艺原料浸提调配过滤灌装检验入库。 3.4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组织形态液体,清亮透明、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GB/T 15038色泽棕色或深棕色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酒香,诸香和谐滋味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3.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 vol)3255GB/T 15038总糖b(以葡萄糖计)/(g/L) 300GB/T 15038总酸(以乙酸计)/ (g/L) 7.0GB/T 15038甲醇c/(g/L) 0.6GB/T 5009.48氰化物c(HCN计)/(mg/L) 8.0GB/T 5009.48铅(Pb)/(mg/L) 0.2GB 5009.12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 voL)。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c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检验6.3.1出厂检验 6.3.1.1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总糖、甲醇。6.3.1.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0344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如“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或瓷瓶,应符合GB/T 24694或QB/T 4254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应采取牢固、密封、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无毒无害,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2.4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谨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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