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SQ 0001 S-2015 济南涵思泉水业有限公司 瓶(桶)装涵思泉弱碱性天然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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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Q 0001S-2015Q/HSQ济南涵思泉水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SQ 0001S-2015 瓶(桶)装涵思泉弱碱性天然泉水2015-09-09发布 2015-09-29实施济南涵思泉水业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HSQ 0001S-2015瓶(桶)装涵思泉天然泉水。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标准名称;修改pH。本标准由济南涵思泉水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文武。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1瓶(桶)装涵思泉弱碱性天然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涵思泉弱碱性天然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开源路北首冷水沟村的地下天然泉水为水源,经过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等生产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瓶(桶)装涵思泉弱碱性天然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5761 悬浮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水源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色度/度 10,并不得出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1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pH7.35-8.5锶(Sr)/(mg/L) 0.1钙(以CaC03计)/(mg/L)30-120镁(Mg)/(mg/L)5-22耗氧量(O2)/(mg/L) 2.0偏硅酸/(mg/L) 10-35铅(Pb) 0.01总砷(As)/(mg/L) 0.01镉(Cd)/(mg/L) 0.005亚硝酸盐(NO2-)/(mg/L) 0.005余氯/(mg/L) 0.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0.3四氯化碳 /(mg/L) 0.002三氯甲烷/(mg/L) 0.02溴酸盐/(mg/L) 0.01总放射性/(Bq/L) 0.5总放射性/(Bq/L) 1.0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大肠菌群/(CFU/mL) 500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和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色度、浊度、状态、滋味、气味: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检验5.2.1 pH、三氯甲烷、余氯、四氯化碳、总放射性、总放射性、溴酸盐、耗氧量、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锶、钙、镁、偏硅酸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镉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亚硝酸盐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检验,铜绿假单胞菌按GB/T 8538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独立包装一升以下不应少于8个,一升以上不少于5个(不包含净含量抽样),检验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抽样时预包装最低不少于100个包装单位。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pH、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6.3.1.2 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产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或停产设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法要求,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19298及相关要求的规定。7.2 包装7.2.1 桶包装材料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瓶包装材料应符合QB 2357的规定。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帖紧密牢固。7.2.2 小瓶外包装为瓦楞纸箱或软体塑料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软体塑料包装应符合GB/T 5761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37.3 运输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仍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于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储存时须有防冻措施。7.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桶装产品的保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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