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HSP 0002 S-2015 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 杂粮羹(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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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HHSP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HSP 0002S-2015 杂粮羹(粥)2015-07-12发布 2015-07-25实施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HHSP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和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震。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杂粮羹(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杂粮羹(粥)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米、麦仁、小米、黑米、玉米、糙米、高粱、花生、红豆、绿豆、豌豆、黑豆、荞麦、燕麦等粮食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果蔬、坚果、肉类、蛋类、水产类、食用菌、食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琼脂、食品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原料处理(切分或不切分,粉碎或不粉碎)、配料、调制、灌装、灭菌并熟化,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流质或半流质杂粮羹(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1 小麦GB 1353 玉米GB 1354 大米GB/T 1532 花生GB 197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琼胶)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GB 2749 蛋制品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1 高粱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1766 小米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18810 糙米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NY/T 832 黑米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NY/T 894 绿色食品 荞麦及荞麦粉NY/T 1712 绿色食品 干制水产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大米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3.1.2 麦仁应符合GB 1351的规定。3.1.3 小米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3.1.4 黑米应符合NY/T832的规定。3.1.5 玉米应符合GB 1353的规定。3.1.6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3.1.7 高粱应符合GB/T 8231的要求3.1.8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3.1.9 红豆、绿豆、豌豆、黑豆应符合NY/T285的规定。3.1.10 荞麦应符合NY/T 894的要求。3.1.11 燕麦应符合NY/T 892的要求。3.1.12 果蔬应干净整齐、无劣变、无虫蛀,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13 坚果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14 肉类应符合GB 16869或GB 2707的规定。3.1.15 蛋类应符合GB 2748或GB 2749的规定。3.1.16 水产类应符合GB 2733或NY/T 1712的规定。3.1.17 食用菌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18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19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20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21 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22 琼脂应符合GB 1975的规定。3.1.2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2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处理配料调制灌装灭菌并熟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样适量与无色玻璃皿中,于自然光下观其色彩、体态、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滋味与气味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香味,无异味性 状应有该产品品应有的性状和体态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90GB 5009.3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g) 10GB/T 10786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铅(以Pb计)/(mg/kg) 0.5GB 5009.12黄曲霉毒素/(ug/kg) 5.0GB/T 18979注:水分和可溶性固形物取其一检测。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30GB/T 4789.3-2003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3个销售包装,其中12个用于检验,其余4个留样备查。250箱以上,按规定取样检验。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或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或聚丙烯成型品包装,应分别符合GB 9687或GB 9688的规定。8.2.1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根据灭菌时间的不同,产品保质期不同:灭菌30分钟的,保质期为30天;灭菌45分钟的,保质期为90天;灭菌60分钟的,保质期为180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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