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21.6-2010 鸡精、鸡粉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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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21.62010鸡精、鸡粉调味料2011-02 -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CCGF 121.6-2010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鸡精调味料和鸡粉调味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21121.6分类名称食品调味品鸡精、鸡粉调味料2.2 产品种类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鸡精调味料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3.2 鸡粉调味料以食用盐、味精、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加工而成,具有鸡的浓郁香味和鲜美滋味的复合调味料。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鸡精、鸡粉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80002000且800020005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 4789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 .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个包装单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 样品处置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样单上签字并共同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鸡精、鸡粉调味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鸡精调味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鸡精调味料销售总额;计划抽查“鸡粉调味料”,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速鸡粉调味料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总氮SB/T 10371SB/T 10415推荐性SB/T 103712其它氮SB/T 10371SB/T 10415推荐性SB/T 103713总砷SB/T 10371SB/T 10415推荐性GB/T 5009.114铅SB/T 10371SB/T 10415推荐性GB 5009.125糖精钠GB 2760强制性GB/T 5009.28GB/T 23495 6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GB 2760强制性GB/T 5009.977合成着色剂cGB 2760强制性GB/T 5009.358菌落总数SB/T 10371SB/T 10415推荐性GB 4789.29大肠菌群SB/T 10371SB/T 10415推荐性GB 4789.3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SB/T 10371SB/T 10415推荐性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GB/T 4789.11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 合成着色剂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10 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刘稼骏)、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调味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沿飞)、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凌睿)、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凤清)。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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