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03.2-2010 啤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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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3.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3.22010啤 酒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啤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啤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03103.2分类名称食品酒类啤酒2.2 产品种类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淡色啤酒 色度2EBC14EBC的啤酒。3.2 浓色啤酒 色度15EBC40EBC的啤酒。3.3 黑色啤酒 色度大于等于41EBC的啤酒。3.4 熟啤酒 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3.5 生啤酒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3.6 鲜啤酒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7 特种啤酒 由于原辅材料、工艺改变,使之具有特殊风格的啤酒。3.7.1干啤酒真正(实际)发酵度不低于72%,口味干爽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7.2冰啤酒经冰晶化工艺处理,浊度小于等于0.8EBC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7.3低醇啤酒酒精度为0.6% vol2.5% vol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7.4无醇啤酒(脱醇啤酒) 酒精度小于等于0.5%(vol),原麦汁浓度大于等于3.0P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7.5小麦啤酒以小麦芽(占麦芽的40%以上)、水为主要原料酿制,具有小麦麦芽经酿造所产生的特殊香气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7.6浑浊啤酒在成品中含有一定量酵母菌或显示特殊风味的胶体物质,浊度大于等于2.0EBC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7.7果蔬类啤酒3.7.7.1果蔬汁型添加一定量的果蔬汁,并具有其特征性理化指标和风味,并保持啤酒基本口味。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7.7.2果蔬味型在保持啤酒基本口味的基础上,添加少量的食用香精,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3.8 柏拉图度 原麦汁浓度的一种国际通用表示单位,符号为P,即表示100克麦芽汁中含有浸出物的克数。3.9 冰晶化 将啤酒经过专用的冷冻设备进行超冷冻处理,形成细小冰晶的再加工过程。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啤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啤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4000010000且40000100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4544 啤酒瓶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4927 啤酒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9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箱(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瓶(听)装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7000mL,且不少于12个单位包装;桶装啤酒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桶(净含量应15L)。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啤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贮、混运。啤酒宜在525下运输和贮存,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啤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酒精度GB 4927强制性GB/T 49282原麦汁浓度3二氧化碳c4双乙酰5甲醛GB 2758强制性GB/T 5009.496菌落总数GB/T 4789.257大肠菌群8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9铅GB 5009.1210蔗糖转化酶活性(生、鲜啤酒)GB 4927强制性GB/T 492811特种啤酒的特征性指标12警示语标注GB 4927强制性检查是否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瓶”13包装GB 4544GB 4927强制性检查是否有B字瓶标记;检查是否用绳捆扎瓶装啤酒出售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c桶装啤酒不检二氧化碳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和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103.2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尹建军)、国家啤酒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千钧)。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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