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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二一五年十二月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印发了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确列出。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关口的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定工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单行本中强制性条文与汇编强制性条文的一致性,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2012年12月前未修订标准,还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对2012年12月以后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进行汇编。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是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2016版强制性条文,共涉及98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共有614条强制性条文。在强制性条文的编制中,得到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等部门的指导,以及有关专家的支持,在此谨表示谢意。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所摘录标准结合使用,避免断章取义;当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在标准修订后发生变化时,应按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还应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反馈至编制组,传真:010-63206755,E-mail:jsbzgiwp.org.cn。组织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编制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组成员:刘伟平刘志明朱党生杜雷功温续余侯传河李现社蒋 肖李小燕陆宗磐宋子玺龚长年覃利明汪庆元马贵生王永军司富安潘尚兴邵剑南史晓新江瑞勇高玉生刘海瑞王跃峰郑永良刘 辉吕 洁刘卓颖游 超王治国 任增平刘淑兰朱 文赵学民陈立秋王化翠李 琳目 录第一篇 水利工程设计11 水文11-1 水文测验11-2 水文计算22 工程勘测33 工程规划133-1 流域(区域)规划133-2 防洪标准134 工程设计16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164-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264-3 稳定与强度394-4 抗震604-5 挡水、蓄水建筑物614-6 输水、泄水建筑物644-7 水电站建筑物664-8 防火664-9 安全监测674-10 工程管理设计685 机电与金属结构705-1 电气705-2 金属结构78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836-1 环境保护836-2 水土保持846-3 征地移民87第二篇 水利工程施工927 土石方工程927-1 开挖927-2 锚固与支护938 混凝土工程949 灌浆工程97第三篇 劳动安全与卫生9812 劳动安全9813 卫生129第四篇 水利工程验收13514 质量检查13515 验收136附录 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137第一篇 水利工程设计1 水文1-1 水文测验1-1-1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5017993a) 2.2.15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1-1-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2762002a) 4.1.1 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b) 4.1.2 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c) 4.1.3 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4.1.2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1.0m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雨量、蒸发及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场地高程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 3 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以上; 4 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致岸边设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 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十二级台风。d) 4.1.4 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汛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位监测应能观测到历史最高最低水位。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规定测洪标准相应的水位。 e) 6.9.4 对于水文测站从事水上作业人员,应配备救生衣等。1-1-3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 SL443-2009 a) 3.1.5 为确保缆道操作与运行安全,测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装置: 1 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 极高、极远、极近的标志或限位保护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应独立于正常操作系统。 3 在通航河流进行测验时,应按航道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测量标志。4夜间测验时的照明装置。1-2 水文计算1-2-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44-2006a) 1.0.9 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检查,论证成果的合理性。 b) 2.1.2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潮位资料和流域、河道特征资料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水尺零点高程变动情况及大洪水年份的浮标系数、水面流速系数、推流借用断面情况等应重点检查和复核,必要时还应进行调查和比测。c) 2.2.1 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内因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分洪、滞洪等工程,大洪水时发生堤防溃决、溃坝等,明显改变了洪水过程,影响了洪水系列的一致性;或因河道整治、水尺零点高程系统变动影响水(潮)位系列一致性时,应将系列统一到同一基础。d) 2.3.5 对插补延长的洪水、暴雨和潮位资料,应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论证,检查其合理性。e) 2.4.1 对搜集的历史洪水、潮位、暴雨资料及其汇编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历史洪水洪峰流量应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和考证;对近期发生的特大暴雨、洪水及特大潮,应进行调查。f) 3.4.5 分期设计洪水计算时,历史洪水重现期应在分期内考证,其重现期不应短于在年最大洪水系列中的重现期。g) 4.3.1 由设计暴雨计算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可能最大洪水时,应充分利用设计流域或邻近地区实测的暴雨、洪水对应资料,对产流和汇流计算方法中的参数进行率定,并分析参数在大洪水时的特性及变化规律。参数率定与使用方法应一致;洪水过程线的分割与回加应一致。不同方法的产流和汇流参数不应任意移用。h) 4.3.7 由设计暴雨计算的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的可能最大洪水成果,应分别与本地区实测、调查的大洪水和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1-2-2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 SL2782002a) 2.2.1 水文计算依据的流域特征和水文测验、整编、调查资料,应进行检查。对重要资料,应进行重点复核。对有明显错误或存在系统偏差的资料,应予改正,并建档备查。对采用资料的可靠性,应作出评价。b) 5.3.1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应拟定设计断面工程修建前天然河道的水位流量关系。水位高程系统应与工程设计采用的高程系统一致。c) 5.3.7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高水外延,应利用实测大断面、洪水调查等资料,根据断面形态、河段水力特性,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拟定。低水延长,应以断流水位控制。2 工程勘测2-0-1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a) 5.2.7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坝高大于200m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9m3的大(1)型工程,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g地区且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工程使用期限内,不同超越概率水平下,工程场地基岩的地震动参数。b) 6.2.2 可溶岩区水库严重渗漏地段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1 可溶岩层、隔水层及相对隔水层的厚度、连续性和空间分布。4 主要渗漏地段或主要渗漏通道的位置、形态和规模,喀斯特渗漏的性质,估算渗漏量,提出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和处理措施的建议。c) 6.2.3 非可溶岩区水库严重渗漏地段勘察,应查明断裂带、古河道、第四纪松散层等渗漏介质的分布及其透水性,确定可能发生严重渗漏的地段、渗漏量及危害性,提出防渗处理范围和措施的建议。d) 6.2.5水库浸没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4对于农作物区,应根据各种现有农作物的种类、分布,查明土壤盐渍化现状,确定地下水埋深临界值。 5对于建筑物区,应根据各种现有建筑物的类型、数量和分布,查明基础类型和埋深,确定地下水埋深临界值。查明黄土、软土、膨胀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情况、性状和土的冻结深度,评价其影响。 6确定浸没的范围及危害程度。e) 6.2.7 水库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水库区对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影响的滑坡、崩塌的分布、范围、规模和地下水动态特征。2 查明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调查库岸水上、水下与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3 查明坍岸区岸坡结构类型、失稳模式、稳定现状,预测水库蓄水后坍岸范围及危害性。4 评价水库蓄水前和蓄水后滑坡、崩塌体的稳定性,估算滑坡、崩塌入库方量、涌浪高度及影响范围,评价其对航运、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的影响。f) 6.2.10泥石流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2查明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组成、分布范围、储量及流通区、堆积区的地形地貌特征。g) 6.2.12 水库诱发地震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可行性研究阶段预测有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对诱发地震可能性较大的地段进行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论证,校核可能发震库段的诱震条件,预测发震地段、类型和发震强度,并应对工程建筑物的影响作出评价。2 对需要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的工程,应进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总体方案设计。台网布设应有效控制库首及水库诱发地震可能性较大的库段,监测震级(ML)下限应为0.5级左右。台网观测宜在水库蓄水前12年开始。h) 6.3.1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2 查明坝基河床及两岸覆盖层的层次、厚度和分布,重点查明软土层、粉细砂、湿陷性黄土、架空层、漂孤石层以及基岩中的石膏夹层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情况。4 查明坝基水文地质结构,地下水埋深,含水层或透水层和相对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变化和空间分布,岩土体渗透性。重点查明可能导致强烈漏水和坝基、坝肩渗透变形的集中渗漏带的具体位置,提出坝基防渗处理的建议。7 查明坝区喀斯特发育特征,主要喀斯特洞穴和通道的分布规律,喀斯特泉的位置和流量,相对隔水层的埋藏条件,提出防渗处理范围的建议。i) 6.4.1 混凝土重力坝(砌石重力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断层、破碎带、断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性状,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分布和特征。 4 查明岩体风化带和卸荷带在各部位的厚度及其特征。5 查明坝基、坝肩岩体的完整性、结构面的产状、延伸长度、充填物性状及其组合关系。确定坝基、坝肩稳定分析的边界条件。9 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物理化学性质,评价其对混凝土和钢结构的腐蚀性。j) 6.5.1 混凝土拱坝(砌石拱坝)坝址勘察内容,除符合本规范第6.4.1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2 查明与拱座岩体有关的岸坡卸荷、岩体风化、断裂、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软弱层(带)、破碎带的分布与特征,确定拱座利用岩面和开挖深度,评价坝基和拱座岩体质量,提出处理建议。3 查明与拱座岩体变形有关的断层、破碎带、软弱层(带)、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风化、卸荷岩体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提出处理建议。4 查明与拱座抗滑稳定有关的各类结构面,特别是底滑面、侧滑面的分布、性状、连通率,确定拱座抗滑稳定的边界条件,分析岩体变形与抗滑稳定的相互关系,提出处理建议。k) 6.6.1溢洪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溢洪道地段地层岩性,特别是软弱、膨胀、湿陷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和架空层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2查明溢洪道地段的断层、裂隙密集带、层间剪切带和缓倾角结构面等的性状及分布特征。l) 6.7.1地面厂房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2查明厂址区地层岩性,特别是软弱岩类、膨胀性岩类、易溶和喀斯特化岩层以及湿陷性土、膨胀土、软土、粉细砂、架空层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工程地质特性。厂址地基为可能地震液化土层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判别。3查明厂址区断层、破碎带、裂隙密集带、软弱结构面、缓倾角结构面的性状、分布、规模及组合关系。m) 6.8.1 地下厂房系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 查明厂址区岩层的产状、断层破碎带的位置、产状、规模、性状及裂隙发育特征,分析各类结构面的组合关系。4 查明厂址区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强透水带的分布及特征。可溶岩区应查明喀斯特水系统分布,预测掘进时发生突水(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和对围岩稳定的影响,提出处理建议。8查明岩层中的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n) 6.9.1 隧洞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3查明隧洞沿线岩层产状、主要断层、破碎带和节理裂隙密集带的位置、规模、性状及其组合关系。隧洞穿过活断层时应进行专门研究。4 查明隧洞沿线的地下水位、水温和水化学成分,特别要查明涌水量丰富的含水层、汇水构造、强透水带以及与地表溪沟连通的断层、破碎带、节理裂隙密集带和喀斯特通道,预测掘进时突水(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外水压力折减系数。5可溶岩区应查明隧洞沿线的喀斯特发育规律、主要洞穴的发育层位、规模、充填情况和富水性。洞线穿越大的喀斯特水系统或喀斯特洼地时应进行专门研究。10查明压力管道地段上覆岩体厚度和岩体应力状态,高水头压力管道地段尚应调查上覆山体的稳定性、侧向边坡的稳定性、岩体的地质结构特征和高压水渗透特性。11 查明岩层中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o) 6.10.1导流明渠及围堰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2查明地层岩性特征。基岩区应查明软弱岩层、喀斯特化岩层的分布及其工程地质特性;第四纪沉积物应查明其厚度、物质组成,特别是软土、粉细砂、湿陷性黄土和架空层的分布及其工程地质特性。p) 6.11.1通航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2岩基上的通航建筑物应查明软岩、断层、层间剪切带、主要裂隙及其组合与地基、边坡的关系,提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评价地基、开挖边坡的稳定性。3土基上的通航建筑物应对地基的沉陷、湿陷、抗滑稳定、渗透变形、地震液化等问题作出评价。q) 6.12.1边坡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2岩质边坡尚应查明岩体结构类型,风化、卸荷特征,各类结构面和软弱层的类型、产状、分布、性质及其组合关系,分析对边坡稳定的影响。r) 6.13.1渠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3查明渠道沿线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地下水补排关系和水位,特别是强透水层和承压含水层等对渠道渗漏、涌水、渗透稳定、浸没、沼泽化、湿陷等的影响以及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4查明渠道沿线地下采空区和隐藏喀斯特洞穴塌陷等形成的地表移动盆地,地震塌陷区的分布范围、规模和稳定状况,并评价其对渠道的影响。对于穿越城镇、工矿区的渠段,还应探明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分布。s) 6.14.1水闸及泵站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1查明水闸及泵站场址区的地层岩性,重点查明软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粉细砂、红黏土、冻土、石膏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范围、性状和物理力学性质,基岩埋藏较浅时应调查基岩面的倾斜和起伏情况。3查明场址区滑坡、潜在不稳定岩体以及泥石流等物理地质现象。t) 6.15.1深埋长隧洞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9.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查明可能产生高外水压力、突涌水(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2基本查明可能产生围岩较大变形的岩组及大断裂破碎带的分布及特征。3基本查明地应力特征,并判别产生岩爆的可能性。4基本查明地温分布特征。u) 6.19.2 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2 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坍岸、喀斯特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地稳定性的影响。3 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v) 9.4.1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土石坝坝体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应查明下列内容:1)坝体填筑土的颗粒组成、渗透性、分层填土的结合情况,特别是坝体与岸坡接合部位填料的物质组成、密实性和渗透性。2)防渗体的颗粒组成、渗透性及新老防渗体之间的结合情况,评价其有效性。5)坝体下游坡渗水的部位、特征、渗漏量的变化规律及渗透稳定性。6)坝体塌陷、裂缝及生物洞穴的分布位置、规模及延伸连通情况。2 坝基及坝肩岩土体渗漏及渗透稳定性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4)古河道及单薄分水岭等的分布情况。5)两岸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地下水位低槽带与漏水点的关系。渗漏量与库水位的相关性。w) 9.4.3不稳定边(岸)坡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2 不稳定边坡的分布范围、边界条件、规模、地质结构和地下水位。3 潜在滑动面的类型、产状、力学性质及与临空面的关系。x) 9.4.5坝(闸)基及坝肩抗滑稳定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1 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特别是缓倾角结构面及其他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性质、延伸性、组合关系及与上、下岩层的接触情况,确定坝(闸)基及坝肩稳定分析的边界条件。3 坝体与基岩接触面特征。y) 9.4.8 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土石坝填筑料的物质组成、压实度、强度和渗透特性。2 查明坝体滑坡、开裂、塌陷等病害险情的分布位置、范围、特征、成因,险情发生过程与抢险措施,运行期坝体变形位移情况及变化规律。3 查明地基地层结构、分布、物质组成,重点查明软土、湿陷性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的分布特征及物理力学特性,可溶岩区喀斯特洞穴的分布、充填情况及埋藏深度。2-0-2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552005a) 5.2.9 溶洼水库和溶洞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3查明库盆区主要消水洞穴(隙)的分布位置、性质、规模及与库外连通程度,被掩埋的地面塌坑、溶井和其他消泄水点情况等。5查明堵体部位覆盖层的类型、性质和厚度,喀斯特洞隙发育规律和管道枝叉的联通情况。在利用洞周岩壁挡水时,应调查洞周岩壁的完整情况、有效厚度及其支承稳定性。b) 6.3.5 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危及施工或建筑物安全的有关地质现象,应及时进行预测和预报,其重点内容是:1 根据基坑开挖所揭露的土层情况,预测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层的分布位置、高程、厚度,及可能发生的边坡滑动、塌陷、基坑涌水、涌砂和地基顶托等不利现象。2 预测洞室掘进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塌方、碎屑流、突水或其他地质灾害发生的部位。3 根据边坡开挖后所揭露的岩土性质和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情况,预测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及其边界条件,对施工期的监测提出建议。2-0-3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SL1882005a) 4.3.1 新建堤防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查明堤基相对隔水层和透水层的埋深、厚度、特性及与江、河、湖、海的水力连系,调查沿线泉、井分布位置及其水位、流量变化规律,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质及其对混凝土的腐蚀性。5 基本查明堤线附近埋藏的古河道、古冲沟、渊、潭、塘等的性状、位置、分布范围,分析其对堤基渗漏、稳定的影响。b) 4.3.2已建堤防加固工程的勘察除应满足本标准4.3.1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 复核堤基险情隐患分布位置、范围、特征,调查堤外滩地形、微地貌特征和宽度,堤内决口冲刷坑和决口扇分布位置、范围等。2 查明拟加固堤段堤基临时堵体、决口口门淤积物等的分布位置、特征等,查明因出险而引起的堤基地质条件变化情况。c) 4.3.3涵闸工程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3 查明闸基透水层、相对隔水层的厚度、埋藏条件、渗透特性及其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连系,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变化,地下水及地表水质并评价其对混凝土的腐蚀性。4 查明闸址处埋藏的古河道、古冲沟、土洞等的特性、分布范围,危及涵闸的滑坡、崩塌等物理地质现象的分布位置、规模和稳定性,评价其对闸基渗漏、稳定的影响。d) 4.3.4堤岸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基本查明拟护堤岸段岸坡的地质结构、各地层的岩性、空间分布规律,评价其抗冲性能,确定各土(岩)层的物理力学参数,注意特殊土层、粉细砂层等的分布情况及其性状,不利界面的形态。e) 5.3.13 钻孔完成后必须封孔(长期观测孔除外),封孔材料和封孔工艺应根据当地实际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f) 8.0.2 天然建筑材料产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3土料产地距堤脚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因土料开采引起堤防渗透变形和抗滑稳定问题。2-0-4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SL2912003a) 12.3.1 钻孔竣工验收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封孔,应采用32.5级以上水泥配制砂浆封孔,但小口径钻孔要用水泥浆封孔。2-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规程 SL3132004a) 4.3.2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的工程地质条件和问题。 2 基坑可能出现的管涌、流土或大量涌水。b) 5.1.1 岩质洞室围岩地质巡视内容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并应侧重以下方面: 9 在深埋洞段或高地应力区,收集地应力测试资料,调查片帮、岩爆、内鼓、弯折变形地段的地质条件,观察记录片帮、岩爆的规模、延续时间、岩块大小、形状及岩爆发生时间与施工掘进的关系。10 在地温异常区,收集地温和洞温资料。 12 在有害气体赋存区的洞段,收集有害气体监测资料。c) 5.3.1遇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超前地质预报: 1 深埋隧洞和长隧洞。 2 开挖揭露的地质情况与前期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3 预计开挖前进方向可能遇到重大不良地质现象(断层破碎带、喀斯特、软弱层带、含有害气体的地层、突泥、突水等)。d) 5.3.2遇下列现象时,应对其产生原因、性质和可能的危害作出分析判断,并及时进行预报:1 围岩不断掉块,洞室内灰尘突然增多,支撑变形或连续发出响声。2 围岩顺裂缝错位、裂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3 出现片帮、岩爆或严重鼓胀变形。4 出现涌水、涌沙、涌水量增大、涌水突然变浑浊现象,地下水化学成分产生明显变化。5 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下水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加剧,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6 地温突然发生变化,洞内突然出现冷空气对流。7 钻孔时,纯钻进速度加快且钻孔回水消失、经常发生卡钻。e) 5.3.3 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未开挖洞段的地质情况和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2 可能出现坍塌、崩落、岩爆、膨胀、涌沙、突泥、突水的位置、规模及发展趋势,含有害气体地层的位置。f) 6.3.1 遇下列现象时,应对这些现象的产生原因、性质和可能的危害作出分析判断,并及时进行预报:1 边坡上不断出现小塌方、掉块、小错动、弯折、倾倒、反翘等现象,且有加剧趋势。2 边坡上出现新的张裂缝或剪切裂缝,下部隆起、胀裂。3 坡面开裂、爆破孔错位、原有裂隙扩展和错动。4 坡面水沿裂隙很快漏失,沿软弱结构面的湿度增加。5 地下水水位、出露点的流量突变,出现新的出露点,水质由清变浑。6 边坡变形监测数据出现异常。7 土质边坡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g) 6.3.2 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1 边坡中可能失稳岩(土)体的位置、体积、几何边界和力学参数。2 边坡可能的变形和失稳的形式、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h) 7.3.2 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1 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的工程地质条件和问题。2 可能产生异常涌水、涌沙的部位。2-0-6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 SL3262005a) 4.10.3 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要求:4 环境辐射防护应以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综合防护为原则,摒弃阀值的观念,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辐射防护标准应依据GB18871执行。3 工程规划3-1 流域(区域)规划3-1-1 农田水利规划导则SL462-2012a)5.3.5在血吸虫病疫区及其可能扩散影响的毗邻地区,农田水利规划应包括水利血防措施规划。1 从有钉螺水域引水的涵闸、泵站,应设置沉螺池等防螺工程措施。2 在堤防工程规划中,堤身应设防螺平台,并采用硬化护坡等工程措施;应填平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坑塘、洼地;堤防临湖滩地的宽度大于200时,应在堤防管理范围以外,设置防螺隔离沟。3 灌溉渠道应因地制宜地选用渠道硬化、暗渠、暗管、在上下级渠道衔接处设沉螺池等工程措施。3-2 防洪标准3-2-1 防洪标准 GB502012014a) 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存在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的风险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防洪标准。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b)6.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c)6.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d)6.3.5 当河(海)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e) 6.5.4 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f) 7.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g) 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和坝型,按表11.3.1的规定确定。h) 11.3.3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i)11.8.3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3-2-2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50707-2011a)4.1.3 整治河段的防洪、排涝、灌溉或航运等的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整治河段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或以作为防洪标准的实际年型洪水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防洪规划。2 整治河段的排涝标准应以排除涝水的重现期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排涝规划。3 整治河段的灌溉标准应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灌溉规划。4 整治河段的航运标准应以航道的等级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航运规划。5 整治河段的岸线利用应与岸线控制线、岸线利用功能分区的控制要求相一致,并应符合经审批的岸线利用规划。6 当河道整治设计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设计标准时,应协调各标准间的关系。1414 工程设计4-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4-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a) 2.0.2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2确定。b) 2.0.3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2.0.3确定。当提水枢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c) 2.0.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d) 2.0.6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6确定。 e)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f)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4-1-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a)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b) 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c) 2.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d) 2.2.2 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e) 2.2.3 水库大坝按2.2.1规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表2.2.3水库大坝提级指标级别坝型坝高(m)2土石坝9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1303土石坝7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100注: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f) 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 g) 2.2.7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4-1-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a) 2.1.1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应根据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及其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等别,其等别应按表2.1.1确定。规模巨大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水闸枢纽工程,其等别应经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确定。4-1-4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 SL2852003a) 3.1.1 整体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分别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站、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 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进水口功能和规模按表3.1.1确定,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级别还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并按较高者确定。4-1-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 a) 3.2.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35级,具体按表3.2.1确定。b) 3.2.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c) 3.2.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4-1-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 SL379-2007a) 3.1.1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土墙级别,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3.1.1确定。b) 3.1.4 位于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4-1-7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SL386-2007a) 3.2.2 边坡的级别应根据相关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及边坡与水工建筑物的相互间关系,并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按表3.2.2的规定确定。b) 3.2.3 若边坡的破坏与两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全有关,应分别按照3.3.3条的规定确定边坡级别,并以最高的边坡级别为准。4-1-8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 SL430-2008a) 9.2.1调水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供水对象在地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9.2.1综合研究确定。b) 9.2.2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4-1-9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482-2011a)3.1.1 渠系建筑物的级别,应参照GB50288-99渠道级别划分标准,按表3.1.1确定,且不应低于其所在渠道的工程级别。 表3.1.1 渠系建筑物的分级指标渠系建筑物级别12345设计流量(m3/s)3/s)3003001001002020554-1-1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a) 3.1.1 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5级,具体按表3.1.1确定。b) 3.1.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1.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c) 3.1.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1.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d) 3.1.6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1.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以过水围堰挡水情况作为衡量依据。e) 3.2.2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1.1及表3.2.1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4-1-11 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 SL645-2013a) 3.0.1 围堰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围堰工程规模划分为3、4、5级,具体按表3.0.1确定。b) 3.0.2 当围堰工程根据表3.0.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c) 3.0.4 当围堰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结合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d) 3.0.5 过水围堰应按表3.0.1确定建筑物级别,表中各项指标应以挡水期工况作为衡量依据。4-2 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4-2-1 洪水标准4-2-1-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a) 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 b) b)3.2.2 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c) 3.2.5 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确定。d)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3.3.1确定。 e)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2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f)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确定。g)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和表3.3.2确定。h)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 i)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确定。j)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确定。k) 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50286-98规范确定。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4-2-1-2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266-2014a)3.2.1水电站厂房(包括厂区建筑物)应按其工程等级及挡水条件采取下列相应的洪水标准: 1 壅水厂房兼作为枢纽挡水建筑物,其防洪标准应与该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一致。2 非壅水厂房的防洪标准应按表3.2.1规定确定。表3.2.1 非壅水厂房的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洪水重现期(a)设计洪水校核洪水1200100022001005003100502004-2-1-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a) 3.2.6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6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表3.2.6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导流建筑物类型导流建筑物级别345土石结构50202010105混凝土、浆砌石结构201010553b) 3.2.7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2.1及表3.2.6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c) 3.2.12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2.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是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d) 3.2.16 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16规定执行。e) 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2.17 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4-2-1-4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a) 9.2.8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9.2.8确定。4-2-1-5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482-2011a)3.2.1 渠系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其校核洪水标准应视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决定。表3.2.1 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12345设计防洪标准(重现期,a)10050302010b)3.2.2 潮汐河口处渠系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根据其级别应按表3.2.2确定。表3.2.2 潮汐河口外渠系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12345防洪标准(重现期,a)1001005050202010104-2-1-6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范SL566-2012a) 11.1.3水位站应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水位站的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应按表11.1.3的规定执行。4-2-1-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规范SL623-2013a) 3.2.1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1规定幅度内选择。同一导流分期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为准。b) 3.3.1 当坝体施工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3.1规定执行。c) 3.3.2 导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在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3.2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d) 10.2.1 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4-2-1-8水利水电工程围堰设计规范(SL645-2013)a) 3.0.9 围堰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0.9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围堰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工程应急措施。4-2-1-9土石坝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648-2013a) 3.0.4 由坝体拦洪度汛时,应根据当年坝体设计填筑高程所形成的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0.4确定度汛标准。4-2-2 安全超高4-2-2-1 泵站设计规范 GB50265-2010a)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表6.1.3 泵房挡水部位顶部安全加高下限值(m)运用情况泵站建筑物级别1234、5设计0.70.50.40.3校核0.50.40.30.2 注:1 安全加高系指波浪、壅浪计算顶高程以上距离泵房挡水部位顶部的高度; 2 设计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设计运行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校核运用情况系指泵站在最高运行水位或校核洪水位时运用的情况。4-2-2-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a) 4.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4.0.1中的规定。b) 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高程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c) 4.0.7 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0.7确定。4-2-2-3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L274-2001a) 5.3.1 坝顶在水库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式(5.3.1)确定:b) 5.3.2 地震区的安全加高尚应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按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c) 5.3.6 坝顶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沉降超高值应按本规范8.4.3的规定确定。各坝段的预留沉降超高应根据相应坝段的坝高而变化。预留沉降超高不应计入坝的计算高度。d) 5.5.3土质防渗体顶部在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表5.5.3的规定取值。非常运用条件下,防渗体顶部不应低于非常运用条件的静水位。并应核算风浪爬高高度的影响。当防渗体顶部设有防浪墙时,防渗体顶部高程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得低于正常运用的静水位。防渗体顶部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4-2-2-4 溢洪道设计规范 SL2532000a) 2.3.7 控制段的闸墩、胸墙或岸墙的顶部高程,在宣泄校核洪水时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挡水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2.3.7。 当溢洪道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坝顶高程协调一致。4-2-2-5 水闸设计规范 SL2652001a) 4.2.4 水闸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泄水两种运用情况确定。挡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水闸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超高值之和;泄水时,闸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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