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35-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木瓜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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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35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味木瓜制品2016- 01- 25发布2016- 05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45/035201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展华、唐振柱、甘宾宾、李秀桂、蒙浩洋、蒋玉艳、钟延旭、谭冬梅、吕素玲、陈广林、雷宁生、廖艳华、梁 川。5调味木瓜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木瓜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瓜干为原料,经处理,添加食盐等调味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腌制、调味、包装等加工制成的调味木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第二法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54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3 术语和定义 3.1木瓜木瓜,拉丁文学名:CaricapapayaLinn,属于十字花目番木瓜科Caricaceae 番木瓜属水果,别名:番木瓜、大树木瓜、番瓜、番瓜树、广西木瓜等。3.2木瓜干鲜木瓜经生晒、烘干等脱水工艺制成的干制品。3.3调味木瓜制品本标准适用于以木瓜干为原料,经处理,添加食盐等调味料或食品添加剂,经腌制、调味、包装制成的调味木瓜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鲜木瓜 应新鲜,成熟适度,无霉烂,无病虫害,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规定。4.1.2 木瓜干 无变质,无变味和杂物,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规定。 4.1.3 香辛料和调味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软硬适度,无霉斑。滋味和气味具有木瓜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总汞(以Hg计)/(mg/kg) 0.01铬(以Cr计)/(mg/kg) 1.0亚硝酸盐 (以NaNO2计)/(mg/kg) 20 其他污染物限量符合GB 2762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 /(CFU/g) 5 2 101000 沙门氏菌 /25g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 1000注1: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最高安全限量值。注2: 大肠菌群不适用于非灭菌发酵型产品。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正常视力下,观测其色泽、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7.2.1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7.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4 食品添加剂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判定原则8.3.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3.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9.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污染。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牢固。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9.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3 运输运输设备应洁净、无异味,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或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不清洁物品混合装运。9.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9.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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