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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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房地产商合同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文本) 合同双方: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法定代表人:张定宇职 务:局长受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职 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1)用地性质:(2)建筑容积率:(3)建筑密度:(4)建设规模:平方米(5) 绿地比: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第四条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 万元 ,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第五条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七条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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