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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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XX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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