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TH 0001 S-2014 邹平县天河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463850 上传时间:2019-10-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QSTH 0001 S-2014 邹平县天河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QSTH 0001 S-2014 邹平县天河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QSTH 0001 S-2014 邹平县天河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山泉水.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Q/SOM Q/STH邹平县天河泉山泉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TH 0001S-2014瓶(桶)装饮用山泉水2014-9-30发布 2014-10-10实施邹平县天河泉山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1Q/STH 0001S-2014前 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邹平县天河泉山泉水有限公司提出并实施。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艳。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瓶(桶)装饮用山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饮用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取自邹平鹤伴山地下山泉水作为水源,经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反渗透过滤、臭氧消毒杀菌、灌装工艺处理,装在密封容器的瓶(桶)中,不添加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山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规则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国家质检总局(2009) 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原料用水 取自邹平鹤伴山地下山泉水作为水源,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GB 8537的有关规定执行。3.2 生产工艺源水粗过滤精过滤臭氧杀菌灌装检验成品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要求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NTU 3臭和味不得有异味和臭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亚硝酸盐(NO2-)/(mg/L) 0.005耗氧量(O2)/(mg/L) 2.0铅(以Pb计)/(mg/L) 0.01总砷(以As计)/ (mg/L) 0.05铜(以Cu计)/ (mg/L) 1.0镉(以Cd计)/(mg/L) 0.01余氯/(mg/L) 0.05挥发性酚/ (以苯酚计)(mg/L) 0.002三氯甲烷 /(mg/L) 0.02溴酸盐/(mg/L) 0.01总放射性/(Bq/L) 0.1总放射性/(Bq/L) 1偏硅酸/ (mg/L) 0.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菌落总数/(CFU /mL) 5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 /mL) 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在保证饮用天然泉水原水卫生安全和符合GB 19304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加工与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不应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测。5.2 理化检验5.2.1 亚硝酸酸、耗氧量、铅、总砷、铜、挥发性酚、镉、溴酸盐、偏硅酸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检测。5.2.2 三氯甲烷、总放射性、总放射性、余氯按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检测。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包装产品应以同一班次,同一灌装机灌装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抽样数量为6桶。6.3 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包装、标签、净含量、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7.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相应要求的规定。7.2 包装7.2.1大桶水包装用聚碳酸酯(PC)桶,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瓶装水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应符合QB 2357的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7.2.2 瓶装水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靠近热源。7.4.2 在0摄氏度以下运输时,需有防冻措施。7.5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不同分别为桶装3个月,瓶装12个月。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