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KT 0001 S-2015 山东沾化坤滕海产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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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T山东沾化坤腾海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KT 0001S-2015 即食海蜇2015-04-16发布 2015-04-20实施 山东沾化坤腾海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Q/KT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沾化坤腾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文举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KT 0001S-2015即食海蜇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皮或盐渍海蜇头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漂洗、挑拣、脱盐脱矾、切丝(块)、杀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制成的即食海蜇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62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N/T 0392 出口水产品中硼酸的测定方法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盐渍海蜇应符合SC/T 3210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挑选脱盐脱矾杀菌沥水真空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 目要 求色 泽呈白色或淡黄色(自然色泽),有光泽气味与滋味具有海蜇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固体条状、块状,有韧性,允许有少量碎屑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明矾/(%) 不得检出甲基汞(以Hg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2.0镉(以Cd计)(mg/kg) 0.5盐分(以NaC1计)/(%) 6.0无机砷(以As计)(mg/kg) 0.5铬(以Cr计)(mg/kg) 2.0N-二甲基亚硝胺(ug/kg) 4.0多氯联苯a(mg/kg) 0.5硼酸(mg/kg) 不得检出六六六/(mg/kg) 0.1滴滴涕/(mg/kg) 0.5a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合计。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5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cfu/g) 25表4 致病菌限量项 目采用方案及限量ncm 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副溶血性弧菌51100MPN/g1000MPN/g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寄生虫囊蚴指标不得检出出寄生虫囊蚴。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 取500g产品,将基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明矾按SC/T 3210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硼酸 按SN/T 0392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N- 二甲基亚硝胺 按GB/T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盐分按 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六六六、DDT 按照GB/T 5009.162 、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5 副溶血性弧菌 按GB4789.7规定的方法检验 6.3.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寄生虫囊蚴检验按GB 10136规定的方法检验。6.5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包,其中8包用于检验,其余4包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形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缷、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时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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