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ZY 0010 S-2013 济南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樱桃片(压片糖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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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JZY济南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ZY 0010S-2013 樱桃片 (压片糖果)2013-12-09发布 2013-12-13实施济南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4Q/JZY 0010S-2013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健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世延、王春明。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樱桃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樱桃片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樱桃粉为原料,添加麦芽糊精、低聚木糖、微晶纤维素、甜菊糖苷、食用香精、胭脂红、硬脂酸镁等辅料,经配料、混合、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樱桃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80.1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505 食用香精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QB/T 2984 低聚木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批准低聚木糖等7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08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的规定。3.1.2 樱桃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3.1.3 低聚木糖应符合QB/T 2984 的规定。3.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5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3.1.6 胭脂红应符合GB 4480.1 的规定。3.1.7 甜菊糖苷 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3.1.8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生产工艺原料配料混合压片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粉红色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 状片状,完整光洁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7.0灰分/(g/100g) 7.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 75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cfu/g) 25酵母菌/(cfu/g) 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随机取2瓶 (袋)最小包装产品,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打开包装,取5片,将其置于白色搪瓷盘上,嗅其气味,尝其滋味,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盒(袋),其中4盒(袋)用于检验,其余6盒(袋)留样备查。7.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型式检验7.3.2.1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 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卫生部2008第12号公告的规定。8.2 包装8.2.1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9683 、GB9687和GB 9688的规定。8.2.2外包装箱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能保护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未开封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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