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JT 0007 S-2014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阿胶速溶粉 .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463626 上传时间:2019-10-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QHJT 0007 S-2014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阿胶速溶粉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QHJT 0007 S-2014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阿胶速溶粉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QHJT 0007 S-2014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阿胶速溶粉 .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Q/SOM Q/HJT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JT 0007S-2014 阿胶速溶粉2014-02-26发布 2014-03-12实施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1Q/HJT 0007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济南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海平。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阿胶速溶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阿胶速溶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枸杞子、山药、山楂、红皮花生、桂圆、茯苓、莲子、麦芽糊精、人参(人工种植)、大枣、赤砂糖、黑芝麻、红小豆、黑米、黑木耳、葛根、木瓜、可可粉、藕粉、燕麦、板栗、黄酒等为辅料,经原辅料处理、称量、粉碎、混合、制粗粉、干燥、粉碎、过筛、包装、成品入库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阿胶速溶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项)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T 1532 花生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192 黑木耳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461 小豆GB/T 11761 芝麻GB/T 13662 黄酒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0706 可可粉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5733 藕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832 黑米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QB/T 2343.1 赤砂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阿胶、枸杞子、山药、山楂、大枣、桂圆、茯苓、莲子、葛根、木瓜、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规定。人参需同时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3 黑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4 黑木耳 应符合GB/T 6192的规定。3.1.5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3.1.6 花生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7 红小豆应符合GB/T 10461的规定。3.1.8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9 黑米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3.1.10 藕粉应符合GB/T 25733的规定。3.1.11 可可粉应符合GB/T 20706的规定。3.1.12 赤砂糖应符合QB/T 2343.1的规定。3.1.13 板栗应符合GH/T 1029的规定。3.1.14 绿色食品 燕麦应符合NY/T 892的规定。3.1.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辅料处理称量粉碎混合制粗粉干燥粉碎过筛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呈微褐色或深褐色、紫褐色滋味与气味有阿胶及其他原辅料特有的混合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性 状粉状、无结块、无异物杂 质无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蛋白质/(g/100g) 50水分/(g/100g) 10.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铬(以Cr计)/(mg/kg) 1.0黄曲霉毒素B1 /(g/kg) 5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0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cfu/g)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但每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标明的净含量。 表4 净含量及负偏差净含量g负偏差Q的百分比g5509-50100-4.51002004.5-200300-93005003-5001000-15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取10份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铬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批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盒,其中8盒用于检验,其余4盒留样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7.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7.1.2 辅料中添加人参(人工种植)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注明不适宜人群及每人每日最大食用量。7.2 包装7.2.1 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内包装物不得二次使用。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