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K 0001S-2012 饮用天然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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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FK凤城市凤山圣泉矿泉水厂企业标准 Q/FFK 0001S-2012 代替Q/FFK 001-2009饮用天然泉水2012-02-05发布 2012-03-22实施凤城市凤山圣泉矿泉水厂 发布Q/FFK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FFK 001-2009饮用天然泉水;本标准与Q/FFK 001-2009饮用天然泉水的主要差异;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本标准由凤城市凤山圣泉矿泉水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民利、王淑娥。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FFK 001-2009。Q/FFK 0001S-2012饮用天然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泉水为原水,经过滤处理和其他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引用的饮用天然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度,度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混浊度,NTU1臭和味无异味、异臭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1Q/FFK 0001S-2012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0.005耗氧量(以O2计) /(mg/L)2.0铅(以Pb计) /(mg/L)0.01总砷(以As计) /(mg/L)0.01镉(以Cd计) /(mg/L) 0.005余氯/(mg/L)0.05溴酸盐/(mg/L)0.01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总放射线/(Bq/L)0.5总放射线/(Bq/L)1.0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表3-1 微生物指标项 目要 求大肠菌群/(MPN/100mL)0粪链球菌/(CFU/250mL)0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0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0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2Q/FFK 0001S-2012表3-2 第二次检验项 目样品数限量ncmM大肠菌群4102粪链球菌4102铜绿假单胞菌4102产气荚膜梭菌4102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GB/T 8358的规定进行。4.2 理化指标按GB/T 8538和GB/T 575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按GB/T 8538的规定进行。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5.2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3a) 产品定型投产时;Q/FFK 0001S-2012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内容。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包装箱、瓶(袋)上都应有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外包装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和有关规定。6.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包装物体必须端正、清洁,标签封贴紧密。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保质期:桶装水为30天,瓶装水为12个月。4Q/FFK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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