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FG 0006S-2012 单冻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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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FG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FG 0006S-2012 单冻即食海参 2012-01-16 发布 2012-02-27实施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DFG 0006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博、张君。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DFG 0006S-2012单冻即食海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单冻即食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连海域的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清洗、预煮、泡发后采用螺旋单冻工艺制成的单冻即食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材料要求3.1.1 海参:采用大连海域的海参,个体完整、无腐烂、无变质,应符合GB 2733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1Q/DFG 0006S-2012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解冻后肉质组织正常,有弹性,形态完整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 60蛋白质/%3.0无机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甲基汞(以Hg计)/(mg/kg)0.5多氯联苯/(mg/kg)2.0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SC/T 3009规定。3.7 药物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Q/DFG 0006S-2012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以人体感觉器官在自然光线下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固形物含量按GB/T 10786 规定进行。4.2.2 蛋白质按 GB 5009.5规定进行。4.2.3 无机砷按 GB/T 5009.11规定进行。4.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4.2.5 甲基汞按GB/T 5009.17 规定进行。4.2.6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 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进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规定进行。4.3.3 致病菌按 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4789.10 规定进行。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产品以每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为一批。随机抽取500g。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出厂须经该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含量、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全部项目。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Q/DFG 0006S-2012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产品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签内容按 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产品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塑料盒包装。包装应牢固、严密。6.3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运输工具应干燥、卫生,防止与有害物质混运。6.4 贮存产品应冷库存放,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产品自生产之日起,-18以下保质期为12个月。 4Q/DFG 0006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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