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DS 0009S-2013 酸梅汤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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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DS沈阳冬冬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DS 0009S-2013代替Q/DDS 0009S2010 酸梅汤饮料2013-07-01发布 2013-08-07实施 沈阳冬冬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发 布Q/DDS 0009S2013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行业规范起草。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参照GB 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Q/DDS 0009S2013酸梅汤饮料替代原标准Q/DDS0009S2010果蔬饮料本标准与Q/DDS0009S2010果蔬饮料标准主要差异:核查补充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引用标准均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修改;修改标准前言;更改引用文件编写导语。按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新标准执行。本标准由沈阳冬冬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绪胜。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DDS0009S2010。Q/DDS 0009S2013酸梅汤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酸梅汤饮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本企业生产的符合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酸梅汤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04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46 食品中酸度的测定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DDS 0009S20133 术语和定义酸梅汤饮料:以乌梅、山楂干、陈皮、玫瑰茄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加入白砂糖、甜蜜素、阿斯巴甜、柠檬酸、羧甲基纤维素钠,经过熬制、灌装、杀菌、冷却而成的饮料制品。4 要求4.1 主要原料和辅料4.1.1 乌梅、山楂干、陈皮:应符合16325的规定,果蔬干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4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1.5 甜蜜素: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4.1.6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904的规定。4.1.7 阿斯巴甜:应符合GB22367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所含水果应有的色泽,并且均匀一致滋味气味和口感具有所含水果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滋味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组织状态浑浊度均匀一致的液体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 % 5.0总酸 (柠檬酸计) /% 0.5铅(以Pb计)/mg/kg 0.05总砷(以AS计)/mg/kg 0.2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 10.0Q/DDS 0009S2013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达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 cfu/ml) 20酵母/( cfu/ml) 2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规定。4.8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在自然光线充足的实验室(或评比室)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瓷盘内,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品尝、嗅觉检查其滋味气味和口感。5.2 理化指标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Q/DDS 0009S2013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 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入库前需经公司质量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6.2.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1.5L样品供交检验,或4L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得少于6个包装。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应经厂品控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净含量偏差。6.4 型式检验6.4.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批量投产前;b)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产地有较大变化,更新关键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正常生产期满6个月时;d)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 卫生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f) 出厂检验结果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2 型式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产品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经检验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Q/DDS 0009S201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7.1.1 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标准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7.2.1 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按照GB 1999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封口严密、无渗漏。7.2.2 塑料杯、塑料箱应符合GB 9687和GB 9688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和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7.4 贮存产品贮存专用的仓库内,仓库应卫生、阴凉、干燥,不得与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仓库应有防鼠施置,堆码整齐,应离地面不低于10cm。产品保质期:常温下保质期2天。 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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