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HNY 0002 S-2014 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食用菌干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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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2014-12-25实施2014-12-20发布食用菌干制品Q/BHNY 0002S-2014Q/BHNYY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1Q/BHNY 0002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晓华、李海涛、李刚、盖庆、丁艳、姜春荷。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Q/BHNY 0002S-2014食用菌干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菇、滑子蘑、榛蘑、茶树菇、牛肝菌、猴头、竹荪、松口蘑、元蘑、杏鲍菇、海鲜菇等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热风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的干制食用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GB/T 12532 食用菌灰分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香菇、滑子蘑、榛蘑、茶树菇、牛肝菌、猴头、竹荪、松口蘑、元蘑、杏鲍菇、海鲜菇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和虫蛀现象;菌盖、菌柄完整;无有害杂质。须符合GB 7096、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内包装外包装成品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各品种固有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各品种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霉味、无异味性 状呈各品种干品应有的形状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杂质/(g/100g) 1.0水分/(g/100g) 12.0; 13.0(干香菇)灰分/(g/100g) 10.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镉(以Cd计)/(mg/kg) 0.5总汞(以Hg计)/(mg/kg) 0.1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0.05六六六/(mg/kg) 0.05滴滴涕/(mg/kg) 0.05其他农药残留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将试样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5.2.1 杂质按GB/T 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灰分 按GB/T 1253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杂质、灰分。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GB 9687规定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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